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平民初字第02774号
原告任×1,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王×1,男,1981年5月8日出生。
原告任×1与被告王×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1与被告王×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1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认识,于2010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生育一女王×2。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得过且过,没有责任心,与婚前判若两人,为了女儿我一忍再忍,后被告在北京开出租车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跟亲人朋友到处借钱,还欠下了许多高利贷。我把唯一的住房卖了给被告还债。经我和亲人朋友多次规劝被告仍恶习不改,还整天谎话连篇,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以我妹妹任×2名义办理的平安银行小额贷款包括本金110000元和利息36000元共计146000元,现在还剩大约七万元未偿还。卖房的最后一笔尾款12万元在我手中。被告在北京市区开出租车每月的纯收入大概是七八千元。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王×2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每月15日前给付,直至王×2年满18周岁为止,被告以我妹妹任×2名义办理的平安银行小额贷款包括本金110000元和利息36000元共计146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为还赌债向我妹妹任×2所借1.7万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也不同意王×2由原告抚养,我要求由我抚养。我们是在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的,在婚前我们有了解,但是了解得不够。我们的女儿王×2是在2012年7月10日出生的。原告所述婚后我好吃懒做,得过且过,没有责任心,谎话连篇,对家庭不负责的情况不属实。我开出租车后是玩牌了,也借钱了,原告也确实把房子卖了还了赌债,这房子是我通过我父母分家所得35万元和从我舅舅那里借的5万元以及我弟弟给我的5万元付了42万元首付,我和原告共同还的贷款。2014年12月房子卖了93万元,还房贷39万元,原告手里还有12万元,剩下的钱基本上都还了赌债。我确实为还赌债向原告妹妹任×2借了1.7万元,这些钱有还房贷也有还贷款的。我确实以原告妹妹任×2的名义于2013年9月办理了11万元贷款,我用这笔钱偿还了生活所欠债务9万、10万元,这些债务都是结婚后欠的,剩下的一两万元花了,现在贷款还剩六七万元未还。我现在在北京市区开出租车,每月有6000元的收入。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同意:如双方离婚,被告以原告妹妹任×2名义贷款余额约7万元和被告向原告妹妹任×2借款1.7万元由原告偿还,卖房最后一笔尾款12万元归原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认识,于2010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10日生育一女王×2。婚后被告有赌博习惯,并为此向外借取较大数额债务。被告向原告妹妹任×2借取1.7万元,以任×2名义贷款11万元,现还剩约7万元本息未偿还,为偿还债务,原告将被告付首付购的房屋一套变卖,其中还剩尾款12万元现由原告掌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被告沾染赌博习惯,并为此向外借取较大数额债务,给家庭带来恶劣影响,并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的夫妻关系不宜继续维持。鉴于被告此前的赌博表现以及现对外欠下较大数额债务的情况,双方所生之女王×2不宜由被告进行抚养,应由原告进行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王×2抚养费,具体金额根据本地生活水平、被告的经济收入等情况确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任×1与被告王×1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王×2由原告任×1抚养,被告王×1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王×2抚养费一千五百元(于每月十五日前给付),直至王×2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被告王×1以原告妹妹任×2名义所借贷款本息余额及被告王×1向原告妹妹任×2所借欠款一万七千元由原告任×1偿还,双方出卖房产所收余款归原告任×1所有。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任×1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王×1负担三十七元五角(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张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雪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