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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3603号
原告韩×,女,1990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王×,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振起,男,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韩×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原告韩×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杨张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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