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072号(2)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由×与被告张×1离婚。
二、被告张×1在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透支贷款本息由其自行偿还。
三、驳回原告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由×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张×1负担三十七元五角(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张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雪娇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