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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05089号
原告赵×1,男,2011年12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原告之母),1985年10月19日出生。
被告赵×2,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
原告赵×1与被告赵×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雨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1的法定代理人王××、被告赵×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1诉称,我为被告和王××之子。由于被告与王××婚后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8月27日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我由王××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若物价上涨可以随时追加抚养费。因被告未履行协议,我曾诉至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013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每月给付我抚养费800元。现由于我已上幼儿园,每月学费1350-2350元不等,且物价上涨,被告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不足以支付我的学费及其他费用,故起诉要求自2015年7月始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每月增加至1500元,至我独立生活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医疗费和保费按之前的标准给付。
被告赵×2辩称,我不同意增加抚养费。我的生活水平最多只能给付原告每月800元抚养费,而且,原告年纪还小,今年九月份才能上幼儿园,根据父母的收入水平,也可以选择费用不高的公立幼儿园,故每月800元的抚养费已经足够。同意按之前的标准给付医疗费和保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王××与被告原系夫妻,二人于201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5日生育原告。2013年8月27日,王××与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王××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原告的医疗费及保费由王××与被告各承担一半。2014年2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医疗费及保费,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1、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2、原告的医疗费在医保报销后,由被告负担50%;3、被告于每年一月底之前给付原告2229元用于交纳原告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费,至2031年5月前止。调解书生效后,被告给付抚养费至2015年6月。原告于2015年3月入托北京市平谷区×××幼儿园,3月1日支付托费、书本费、学杂费共2330元,4月2日支付托费1340元,6月1日支付托费、光盘费1360元,下学期托费为1150元/月,书本费、学杂费不变。现原告以需上幼儿园、物价上涨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被告则持答辩理由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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