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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05089号(2)
另查明,被告赵×2系出租车司机,在2014年起诉王××变更原告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曾自认每月收入约5000元,在本案庭审中,称认可2014年的收入,但现在出租车市场竞争激烈,目前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01354号民事调解书、(2014)平民初字第441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幼儿园出具的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具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鉴于原告入托幼儿园、年龄增长等实际情况,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原告所需,现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原告要求的抚养费数额过高,本院结合原告的实际需求及被告的收入水平予以酌定。若原告年满18周岁之后未独立生活,双方可就抚养费事宜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本案不宜处理。关于原告的医疗费和保费,双方均同意按之前的标准执行,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2每月给付原告赵×1抚养费九百元,至原告赵×1十八周岁止(二○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的抚养费五千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始,每年一月一日前、七月一日前各给付抚养费五千四百元)。
二、原告赵×1的医疗费在医保报销后,由被告赵×2负担百分之五十(每年年底前付清)。
三、被告赵×2于每年一月底之前给付原告赵×1二千二百二十九元用于交纳原告赵×1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费,至二○三一年五月前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赵×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何雨亭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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