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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刑初字第268号
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个体户。2014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宗华,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经商。2008年6月4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09年4月18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叶建德,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务工,中共党员。2013年6月20日因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彩青,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务工。2014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汤兴潮,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经商。2014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童文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务工。2014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姚锦岳,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徐某甲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爱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吴宗华、被告人张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叶建德、被告人李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梁彩青、被告人李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汤兴潮、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童文旺、被告人徐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姚锦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伙同罗某(另案处理)未经许可在天台县福溪街道莪园村天杭山庄合伙从事铁件电镀生产,由罗某负责该厂的日常管理。罗某招揽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徐某甲和曹某(另案处理)四名小工从事电镀生产活动,以每天电镀毛收入的20%作为四名小工的日工资,生产过程中的电镀污水未经处理通过地下暗管直接排放至厂外环境。经监测,该电镀厂排放口总锌浓度为12.47mg/L,超过国家污染排放标准的7.3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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