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刑初字第308号
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甲,经商,中共党员。2006年11月1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7年3月9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07年9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6月1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09年10月14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5年2月6日被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经商。2007年3月12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5年2月6日被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经商。2014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乙,经商。2010年12月1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经商,中共党员。2014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甲、戴某、郑某、洪某乙、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爱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甲、戴某、郑某、洪某乙、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洪某甲与朱某乙发生口角,后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寒山路锐思特酒店外面发生打架,徐某赶至现场劝架。被告人洪某甲追进锐思特酒店大厅随意打砸财物,后又持刀追至朱某乙经营的盛发铝业有限公司二楼随意打砸财物,之后持刀追至徐某家随意打砸财物。经鉴定,盛发铝业有限公司的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585元,徐某家的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95元,锐思特酒店的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827元。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2013年6月7日21时许,在天台县始丰街道大唐KTV,被告人戴某因酒醉走到316包厢,与316包厢的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发生口角引发打架。与戴某一起在大唐KTVV5包厢唱歌的被告人洪某甲、张某甲、洪某乙、郑某、洪某丁(已判刑)、洪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得知消息后追到316包厢,一起殴打316包厢里的何某甲、何某乙、姚某、叶某丙、张某乙等人,致姚某、叶某丙、张某乙等人多处受伤。经鉴定,姚某、叶某丙、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洪某甲、戴某等人和被害人姚某、张某乙、叶某丙达成调解,并取得对方谅解。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天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洪某乙主动到天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甲、戴某、郑某、洪某乙、张某甲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五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被害人张某乙、叶某丙、姚某、朱某乙的陈述,证人何某甲、何某乙、陈某甲、叶某甲、叶某乙、方某、洪某丙、陈某乙、朱某甲、徐某甲、林某、徐某乙、袁某、陈某丙的证言,《和解协议书》,《撤案申请书》,《照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戴某、郑某、洪某乙、张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乙、张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郑某、洪某乙、张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洪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戴某、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洪某乙、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洪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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