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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刑初字第308号(2)
二、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洪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国卫
人民陪审员  张云设
人民陪审员  丁其善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代书 记员  许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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