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1,男,76岁(1939年2月14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女,67岁(1947年11月18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翟×2,男,59岁(1955年1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少东,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2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翟×1、刘×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1、刘×1,被告人翟×2及其辩护人邓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0日11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转年村后沟村口处,被告人翟×2与被害人翟×1、刘×2发生争执,被告人翟×2将被害人翟×1、刘×1压倒在地进行殴打,并用脚踢踹被害人翟×1,致被害人翟×1头部、左前胸、左侧腰部受伤,右侧4、5、6肋骨骨折,左侧6、7、8肋骨骨折,致使被害人刘×1脑外伤后综合症、多发软组织损伤。经鉴定,翟×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刘×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翟×2于2014年4月20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2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对被告人翟×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1、刘×1诉称,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翟×2的刑事责任,赔偿翟×1医疗费4255.64元、营养费1480元、就医交通费412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5000元、伤残赔偿金5000元,赔偿刘×1医疗费2408.48元、营养费82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3000元,并赔偿原告人翟×1、刘×1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9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翟×2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解称,我们之前有矛盾,我没打着他们,是翟×1把我抱倒的,刘×1拿镐把打我腿,我翻身把他俩压倒了,我认罪。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性症状重度抑郁,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与正常人有显著区别,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家属尽其所能积极预交赔偿款,进行民事赔偿;三、双方以前有一定积怨,相遇发生口角并互殴,公安机关对受害人也进行了行政处罚,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翟×2减轻处罚。民事部分的意见为,要求的误工费翟×1、刘×1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且之前民事判决也不予认可,护理费、营养费没有依据,精神损失费和伤残赔偿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同意全部赔偿翟×1、刘×1要求的医疗费、交通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翟×2与被害人翟×1、刘×1系同村村民,翟×1与刘×1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0日11时30分许,在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转年村后沟村口处,被告人翟×2与被害人翟×1、刘×1发生争执,后互殴,被告人翟×2将被害人翟×1、刘×1压倒在地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翟×1伤及头部、左前胸、左侧腰部,刘×1伤及左侧头部、左侧胯部、胸口处。经北京怀柔医院(原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诊断,被害人翟×1右侧4、5、6肋骨骨折,左侧6、7、8肋骨骨折,腰椎压缩骨折(L1);被害人刘×1脑外伤综合症、多发软组织损伤。经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翟×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刘×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翟×1、刘×1受伤后即到北京怀柔医院就医治疗,后均又多次到该院就医复诊治疗。被害人翟×1共花医疗费4255.64元,被害人刘×1共花医疗费2408.48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证明:
1、被害人翟×1于2014年4月20日的陈述证明:我和翟×2以前就有矛盾,今天在村口路边,翟×2碰见我和刘×1,当时刘×1在前面走,我推着车在后面跟着,走着走着就看见翟×2打刘×1,用手扇刘×1嘴巴子,我就赶紧过去拉翟×2,翟×2看见我拉他后就开始打我,直接把我摁倒了,不知是用手还是石头打我脑袋,还用牙咬我右手,用脚踹我左胸部。之后同村的袁×开车路过,我和刘×1喊救命,袁×下车把翟×2劝走了。我和刘×1回家后刘×1报警了。
当时翟×2把刘×1摁倒在墙根底下,用右手扇刘×1左边嘴巴子,打了三四下,一边打一边骂她你还告不告我了。我过去拉翟×2,也被翟×2摁倒在地上,他用手打我额头,用脚踹我身上,我拽他脖领子,他用牙咬的我右手腕部。我没打翟×2,就拽他脖领子了。我没看见谁有明显外伤,我额头上的包是翟×2用拳头或石头打的,当时没看清。我右手腕外伤是翟×2咬的,左侧胸部伤是翟×2用脚踹的。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