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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于2015年5月12日2时30分许,在北京市怀柔区商业街东口玩转天下电玩城内,因退卡问题与电玩城收银员于×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高×手持凳子将被害人于×砸伤,造成被害人于×两侧鼻骨远端、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高×于案发后即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高×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于×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于×对被告人高×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高×有自首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裴冀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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