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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1,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2,男,汉族,1993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3,男,汉族,1994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李×2、李×3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1、李×2、李×3于2015年5月9日6时许,在本市怀柔区怀柔镇甘涧峪村北京朝阳禅寺内,因不满被害人黄×未经允许在微信群内发布有关被告人李×1的消息一事,与黄×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1、李×2、李×3将被害人黄×打伤,致其腰椎横突骨折(L2、L3右侧)。经鉴定,被害人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1的妻子李×4及被告人李×3的母亲李×5于2015年6月10日代被告人李×1、李×2、李×3与被害人黄×和解,一次性赔偿其人民51000元,被害人黄×谅解被告人李×1、李×2、李×3。
被告人李×1、李×2、李×3于2015年6月2日8时许被民警从本市怀柔区怀柔镇甘涧峪村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1、李×2、李×3均在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李×1、李×2、李×3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1、李×2、李×3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3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福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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