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怀刑初字第33号(4)
2010年左右,我丈夫陈×1在上网时了解到老家福建那边有人在网上做药品生意,他通过网上聊天了解了关于进药等程序,当时我刚生完孩子在家照顾孩子,所以一直是他在从事药品经营。2012年初,我才开始跟着他一起在网上经营药品。我和陈×1是分开来各自联系客户,联系到客户后一起进货,然后由我负责银行转账,由陈×1负责通过物流快递方式给客户发货。通常都是通过快递给客户发货的,也有时候客户自己过来取货,但是这种情形很少。从2012年初,我和丈夫一起经营药品生意至少销售了二三十万元的药品。
我们用陈×5身份证在老家办了一张建设银行卡给卖我们药的人汇过款,因为这张卡汇款免手续费。
在我家扣押的送货单、出库单、收款收据是我卖药时给买药的医院开的,这些送货单、出库单、收款收据上的药都是我们已经卖出去的。开的这些送货单、出库单、收款收据都是单独的,不会同时开送货单、出库单、收款收据,这些送货单、出库单、收款收据没有重复的。扣押的药品中上海信谊天平药业生产的炔诺酮片最低卖8元一盒、锦州奥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1单位最低卖65元一盒、锦州奥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2单位最低卖80元一盒、山西皮尔复生物生产的羧氨基葡聚多糖钠生物胶体液最低卖48元一盒、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最低卖3.7元一瓶、常州方圆制药生产的注射用硫酸依替米星最低卖16元一瓶、徐州莱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氢溴酸东莨菪碱注射液最低卖10元一盒、扬州市厚德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宫颈损伤创面修复器是别人给我们寄过来的样品、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氟马西尼注射液最低卖70元一盒、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甲睾酮片最低卖6元一盒、广东逸舒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丁卡因最低卖23元一瓶、深圳市爱杰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阴道炎抗菌纳米银凝胶最低卖5元一盒、郑州瑞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胃B超快速显像剂最低卖14元一盒、辽宁爱母医疗生产的MYcu功能性宫内节育器最低卖90元一套、Mcu功能性宫内节育器最低卖18元一套、丽珠制药生产的注射用绒促性素最低卖35元一盒、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泛影葡胺注射液最低卖70元一盒、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最低卖11元一盒、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甲磺酸酚妥拉明注射液最低卖13元一盒、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最低卖32元一盒、爱尔兰生产的雌三醇乳膏最低卖46元一盒、荷兰生产的地屈孕酮片最低卖120元一盒、荷兰生产的去氧孕烯炔雌醇片最低卖18元一盒、德国生产的戊酸雌二醇片/雌二醇环丙孕酮片复合包装最低卖69元一盒、德国生产的聚甲酚磺醛溶液(爱宝疗)最低卖83元一盒、匈牙利生产的甲磺酸溴隐亭片最低卖90元一盒。药品售价都是我定,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电脑都是由我操作,由我通过电脑QQ发广告,和对方谈价钱等。扣押的台式机1内的《柘城县现代门诊部陈×6你们好!》、《货款清单》、《山西京城泌尿外科医院》、《送货清单张院长你们好!》、《对帐清单成都仁品耳鼻喉医院》,这些文件中除了《货款清单》是不是我们卖出去的药我记不清了,其他的四个文件里的内容都是我们卖药时给对方写的对账的,这四个文件里的内容都是我们已经卖出去的药的记录。扣押的台式机2内的《货款清单山西朔州泌尿专科医院》,这个文件是我们卖给山西朔州泌尿专科医院所有药的记录。扣押的台式机3内的《阳光康泰》,这个文件是有一个做药品生意的人让我们按他的要求往这几家医院送药的记录。
被告人叶素钗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湖北×药业有限公司资质资料及叶素钗岗位培训证、其儿子病例材料等证据,经查,上述证据仅能证明湖北×药业有限公司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具有合法资质,叶素钗曾作为该企业购销员参加过岗位培训,但其无法证明叶素钗在销售药品期间代表该公司,也无法证明叶素钗在本市怀柔区销售药品时已取得了药品销售许可证。通过证人证言、书证可证实,叶素钗并非该公司员工,其从该公司采购过药品予以销售,销售款打入个人名下,盈利亦被个人占有,其销售行为并非公司行为,亦不符合药品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儿子病例材料与本案无关,故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素钗、陈×1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在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1、叶素钗犯有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叶素钗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崔全有与被告人陈×1的辩护人蒋宏普提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经查,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的是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叶素钗、陈×1共同非法经营药品的数额,且证实二人销售药品系个人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药品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被告人叶素钗提出的辩解意见及二名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二名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经查,《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案件情节如何认定及如何适用司法解释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公诉机关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具有法律依据,故二名辩护人所提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崔全有提出对叶素钗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名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叶素钗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初犯,故决定对叶素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1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初犯,故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叶素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陈×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