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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33号(5)
一、被告人叶素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三、禁止被告人陈×1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随案移送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及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守红
人民陪审员  苏天福
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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