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怀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男,1973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转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1日15时30分,被告人方×醉酒后驾驶白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P×)由西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村委会门前时,撞上花墙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方×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38.0mg/100ml。
被告人方×于2015年6月21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方×在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方×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福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娜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