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故本院遵照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8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9月18日本院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妍、陈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以销售为目的,多次从叶春燕(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来源不明的美容药品,并在明知所经营的美容药品无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以网络宣传、快递发货的方式对外销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3月,刘某以人民币3000余元的价格,通过上述方式将一盒从日本代购的美肌针销售给叶某;
2014年3月,刘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通过上述方式将10支从日本代购的Melsmon人体胎盘素销售给高某;
2014年3月,刘某以人民币4000余元的价格,通过上述方式将一盒从日本代购的Melsmon人体胎盘素销售给徐xx;
2014年4月,刘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通过上述方式将10支从日本代购的武田美白针销售给高某;
2014年5月,刘某以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通过上述方式将一盒从日本代购的武田美白针销售给徐xx。
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在宁波市江东区东胜路11号2811室内被抓获,查获Melsmon人体胎盘素包装盒1个。经鉴定,该药品按假药论处。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刘某多次让李某从日本帮忙代购无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美容药品,后通过互联网公开宣传对外销售。经查实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3月,刘某以人民币3000余元的价格,将一盒从日本代购的美肌针销售给叶某;
2014年3月,刘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10支从日本代购的Melsmon人体胎盘素销售给高某;
2014年3月,刘某以人民币4000余元的价格,将一盒从日本代购的Melsmon人体胎盘素销售给徐xx;
2014年4月,刘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0支从日本代购的武田美白针销售给高某;
2014年5月,刘某以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将一盒从日本代购的武田美白针销售给徐xx。
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在宁波市江东区东胜路11号2811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查获Melsmon人体胎盘素包装盒1个。经查,刘某销售的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网上看到有人介绍一种从日本进口的美肌针,其加了对方微信,向对方购买了一盒美肌针,其通过支付宝向对方名为刘某的支付宝账户转款3000多元。
2、证人高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刘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代购的信息,其向刘某购买过两次美容药品,第一次买了10支“美思满”,支付800元,第二次买了10支美白针,支付400元。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开始,其在淘宝网上开始经营“小鱼在东京”的网店,主要销售一些日本进口的面膜、保健品、营养品等,2014年上半年,网名为“刘星”的人问其有无渠道帮忙从日本购买美思满胎盘素、武田美白针、美肌针,其让在日本的朋友分三次帮忙代购武田美白针、美肌针各一盒,美思满胎盘素一至二盒。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刘某居住的本市江东区东胜路11号2811室搜查时,发现人体胎盘素包装盒一个,使用过的针筒一支,针头两个,苹果牌手机一部,IPAD一台,并依法予以扣押。
5、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在宁波市江东区东胜路11号281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其通过淘宝网在“小鱼在东京”的网店购买三次美容药品,后通过快递邮寄,销售给高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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