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刑初字第375号(2)
一、被告人金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金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虎仕
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
人民陪审员 徐惠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朱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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