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甬北刑初字第427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江小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24日至7月28日,被告人陈某、王某在王某经营的位于本区范江岸路240号的小清清棋牌室一房间内,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至少27天,从中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5400元。
其中,被告人陈某系抽头人员,被告人王某通过提供场地收取好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王某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证人郭某、罗某、张某、陶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宣告缓刑。为此,对被告人陈某、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三、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