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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刑初字第450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希晔,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5)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霞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林希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1月,被告人谢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另案处理)在原暂住的本区庄桥街道远洲大酒店对面袁陈村王家平房(已拆迁)内非法开设了棋牌室,分别各经营管理一间。至2014年8月,被告人谢某在其经营管理的那间房内,以接“黄龙”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累计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5000元。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谢某与陈某在本区江北大道198弄6号唯益服饰有限公司门口自己家的住宅内非法开设了棋牌室,仍分别各经营管理一间。至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谢某在其经营管理的那间房内,以接“黄龙”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累计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期间,陈某在赌场结束后共同打扫卫生,偶尔去被告人谢某管理的赌场帮赌博人员倒水、买烟。
2014年10月22日下午,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谢某、陈某及参赌人员,并在被告人谢某经营的赌场内缴获抽头资金人民币150元、黄龙牌1副。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黄龙牌、人民币,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等,证人陈某、倪某、徐某、王某、曹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一、被告人谢某系初犯、偶犯;二、开设赌场抽头数额不大,赌场规模也不大,只是在固定朋友、村民圈子里进行,家里本身经济条件较好,赌场主要用于娱乐和游戏,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三、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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