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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刑初字第444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邓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被告人叶某、邓某伙同张斯颖、李世钦(另案处理)经事先策划,在其租住的位于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蓬中新兴路6号304室暂住房内,利用黑客技术侵入宁波宝都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江北)等多家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未予备份的情况下删除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并留言“数据已拷贝,请联系QQ26×××39”。待被害单位通过QQ与其联系时,被告人叶某、邓某等人又以帮助恢复数据为名,对被害单位进行敲诈,在通过银行卡或支付宝收到钱款后,即将对方拉至黑名单,敲诈所得共计9300.08元(人民币,下同),造成经济损失至少307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26日,该团伙侵入江苏南通越岭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服务器并删除数据,后敲诈得款1000元。
2.2014年10月30日,该团伙侵入天津元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服务器并删除数据,后敲诈得款900元,造成经济损失3530元。
3.2014年11月1日,该团伙侵入宁波宝都商贸有限公司的服务器并删除数据,后敲诈得款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6400元。
4.2014年11月1日,该团伙侵入广东东莞怡超服饰有限公司的服务器并删除数据,后敲诈得款900元。
5.2014年11月1日,该团伙侵入陕西鑫泰药业有限公司服务器并删除数据,后敲诈得款1000元。
6.2014年11月8日,该团伙侵入上海企德货展设备有限公司的服务器并删除数据,后敲诈得款2000.08元,造成经济损失14830元。
7.2014年11月9日,该团伙侵入广东韶关嘉华服饰有限公司的服务器并删除数据,后敲诈得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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