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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刑初字第473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绰号“涂布鱼”,个体劳动者。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包朋忠,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包朋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1日至7日,被告人何某伙同方志刚、孙德康、李红平、余海平(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洪塘街道荪湖水库附近、洪塘老电影院附近、庄桥街道灵山高速公路旁等地,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硬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56000元以上。
2014年11月,被告人何某伙同余海平、施雪娟、张纪达(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洪塘街道宁静家园17幢301室施雪娟家中、洪塘街道赵家洋宝云庄一暂住房内,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硬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42000元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及同案犯余海平、施雪娟、张纪达、余卫庆、方志刚、孙德康、苏国英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能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二、被告人何某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晓蕾
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
人民陪审员 田铭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颜芸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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