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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刑初字第657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个体经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孪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本区新碶街道东河路欢心谷游艺动漫娱乐城内设置4台“海洋之星二”牌电子游戏机,共有32个机位,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解某、陈某、贾某、马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为赌客上、下分。经鉴定,四台“海洋之星二”牌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有自首情节。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表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至同年10月10日间,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东河路其经营的“欢心谷游艺动漫娱乐城”内设置“海洋之星二”牌电子游戏机4台,共有32个机位(每个机位均能独立使用),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杨某雇佣解某等人(已被行政处罚)为赌客上下分。经认定,涉案的4台“海洋之星二”牌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2014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对“欢心谷游艺动漫娱乐城”进行检查,查获上述4台“海洋之星二”牌电子游戏机,并予以扣押。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2014年4月,其从薛某处转来欢乐谷动漫城经营。同年8月,其买了4台“海洋之星二”游戏赌博机,每台有8个机位且可同时供8人赌博。其将4台赌博机放在动漫城大厅处,供客人赌博。其陆续招募了解某、陈某、贾某、马某当服务员,为客人提供上分等服务,招募了陈文芝当收银员,让她为客人充取积分、兑换香烟。后来老乡吴某找其商量,提出由他来为客人直接兑换现金,并从客人处赚取10%的手续费,其就同意了。
2.证人吴某的证言:2014年8月,其到欢乐谷动漫城玩,那里有4台“海洋之星二”游戏机供客人玩。每台游戏机有8个机位,就是可以同时供8人游戏。之后其认识了店里的负责人杨某。其与杨某商量后,便开始在游戏厅内为客人直接兑换现金,并向客人收取10%的手续费。
3.证人薛某的证言、游戏厅承包协议、娱乐经营许可证:证明2014年4月,薛某将“欢心谷游艺动漫娱乐城”承包给杨某经营,并签订了承包协议的事实。
4.证人严某、徐某、乐某、贺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0日,严某、徐某、乐某、贺某在欢乐谷游戏厅里用“海洋之星二”赌博机进行赌博,后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5.证人解某、陈某、贾某、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解某、陈某、贾某、马某在欢乐谷游戏厅做服务员工作,为客人上下分,厅里有4台游戏机供客人赌博以及“杨总”(即被告人杨某)系店里负责人的事实。
6.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10月10日,民警对“欢心谷游艺动漫娱乐城”进行检查,查获4台“海洋之星二”牌电子游戏机并予以扣押的事实。
7.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被查获的4台“海洋之星二”牌电子游戏机,每台有8个机位,每个机位均能独立使用,均具有赌博功能的事实。
8.到案经过陈述笔录:证明被告人杨某、吴某主动投案的事实。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的身份情况。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1月,解某、陈某、贾某、马某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查获的赌博机,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的赌博机共4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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