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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刑初字第685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农民。2012年11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2月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受人指使驱车将高祥茂、汪璇(另案处理)等人送至北仑区小港街道壹号会所门口。在壹号会所门口被告人黄某看见高祥茂、汪璇等人拿出榔头并戴上手套,其明知高祥茂、汪璇等人欲进入工地砸毁财物,仍将车开至滨海府工地门口。在高祥茂、汪璇等人用榔头将停放在该工地内被害人施某所有的两辆日立牌液压挖掘机的玻璃和脚踏板砸坏后,被告人黄某驱车将高祥茂、汪璇等人带离现场。经鉴定,被砸的玻璃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735元。被害人施某花费修理两辆挖掘机脚踏板的费用为人民币17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7日晚,被告人黄某受人指使驾车将高祥茂、汪璇等人(均另案处理)送至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壹号会所”门口。其间,被告人黄某在车内看到高祥茂、汪璇等人拿出榔头并戴上手套,知道他们欲至工地毁坏财物,仍驾车将高祥茂等人送至“滨海府”项目工地附近。待高祥茂等人用榔头将被害人施某停放在该工地的2辆日立牌液压挖掘机的玻璃和脚踏板砸坏后,被告人黄某又驾车帮助高祥茂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坏的玻璃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735元。被害人施某修理被损坏的挖掘机脚踏板花费人民币1700元。
2015年5月8日,被告人黄某因其他事由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小港派出所,被民警当场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6月,其接到“小开”(高祥茂)的电话,让其到甬晟商场接一下。其开车接上高祥茂和“小贵州”后,按照高祥茂的指示,将车开到壹号会所门口。然后高祥茂和“小贵州”从衣服里拿出两把榔头并戴上手套,这时其就知道他们是去砸工地。接着其又按照高祥茂等人的指示,将车开到对面工地门口。他们下车进了工地,其就回家了。没多久,其又接到高祥茂的电话,让其将他们接回去。其就开回去把他们接上,送到渡口。其当时驾驶的是一辆白色的斯柯达车。
2.同案犯罗怀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伙同高显虎、“小开”(高祥茂)等人去过滨海府工地砸挖机,当时“小开”等人是坐黄某开的车子过去的。黄某把人从甬晟商场接到工地门口,然后把车停在旁边等着,等其等人砸完后,再接上车,送到渡口。
3.同案犯高显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伙同“小贵州”(汪璇)、“罗军”、高祥茂、黄某等人去过滨海府工地砸挖机。“小开”(高祥茂)和“小贵州”是乘黄某开的车去的,黄某是“小开”打电话叫来的。其等人到了工地后,除了黑车司机和黄某在外面等着,其他人都进去了。等砸完一出来,黄某就立即开到工地门口,然后其等人就上车逃走了。
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4年6月17日晚,其将2辆挖掘机停放在小港医院旁的滨海府工地上,检查完好后就下班回家了。次日早上,其上班时发现2辆挖掘机的玻璃和脚踏板被人故意砸碎、砸坏,于是就报案了。
7.被害人施某的陈述:其是滨海府建设工地现场负责人。2014年6月18日,工人发现工地上的2辆挖掘机被人砸坏了,就派李某来报案。2辆液压挖掘机都是日立牌,更换玻璃共花了4700元,维修脚踏板花了1700元。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后民警对“滨海府”项目工地现场及2辆挖掘机遭损坏的情况进行了勘验的事实。
9.地点辨认笔录与照片:证明同案犯高显虎、高祥茂、黄贤分别对砸挖机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10.公安机关的监控录像视频:证明2014年6月17日21时36分许,高显虎等众人乘车至“滨海府”项目工地门口,戴手套、持手电筒进入该工地,约3分钟后坐车逃离现场的事实。
11.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挖掘机的玻璃损坏价值为人民币3735元的事实。
12.调取证据清单、收款收据:证明被害人施某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4700元以及修理挖掘机脚踏板花费人民币1700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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