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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刑初字第766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个体经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杜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政府审批,擅自用建筑垃圾等材料将位于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南村长山岗脚下的毛草湾地块填平,用于停放集卡车出租。经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告人杜某甲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共计8余亩(总占地面积6498.5平方米,基本农田占地面积5364.8平方米),并已造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5年1月14日10时许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郦某、谢某、张某甲、杜某乙、张某乙的证言,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甬土资发(2014)150号关于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的答复意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甬土资发(2015)14号关于耕地毁坏程度认定的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初审表、土地规划用途初审表、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支援大工程建设指挥部出具的关于杜某甲非法占用毛草湾土地的情况说明、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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