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甬仑刑初字第332号(2)
5.证人陆某的证言:2014年4月22日早上七点多,一个卖龙虾的人拿着龙虾到其摊位,二人谈好价钱正在称重,张某对卖龙虾的人说不许卖给其,卖龙虾的人说其出价高。随后张某走过来将秤上的龙虾拿走放到她的摊位,其拉了一下让她还回来,她不肯,其就随她了。这时其妻子郭某看到,跑来骂了几句,要去拿回龙虾,结果被张某倒掉了。二人推来推去,张某将其摊位上的鱼抛到地上,郭某过去拉扯阻止,张某还将塑料箱子、木凳往她身上扔。后来旁边人来劝,二人就散开了。
6.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22日早上7点30分左右,其送完孩子上学回大碶菜场,看到丈夫陆某和隔壁摊位的本地妇女(即被害人张某)在争吵。其了解到是卖龙虾的小贩来摊位卖龙虾,其丈夫出价高,小贩就将龙虾卖给其丈夫,结果本地妇女不甘心,就来其摊位抢龙虾。其很生气,就上前将本地妇女摊位上的电子秤打翻,她上来拉扯其外套,将其外套撕破,其用力朝她胸口推了一下,她就拉着其衣服向后倒在地上,其顺势扇了她几个巴掌,她这才松开手。其一时气愤,趁她还躺在地上,用脚踹了她右侧腹部两脚,后被人劝开。
7.门诊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证明2014年4月22日14时许被害人张某至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就诊,据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打伤致右胸疼痛5小时;查体:右胸部第6肋处压痛,胸廓挤压征阳性;CT片检查提示右侧第6肋骨折,断端周围见少许骨痂影。2014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28日被害人张某因“被人打伤致胸部疼痛4天”在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4月26日CT片提示右侧第4、5肋骨折,同年5月2日CT片提示右侧第3、4、5肋骨折,右侧第6肋陈旧性骨折。
8.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物证鉴定室的损伤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张某右胸部第3、4、5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9.鉴定人宋某的证言:骨折并不一定能马上表现出来,病情发展有一定的连续性。被害人受伤开始就有明确的指征,其病历的连贯性符合伤情的病程。
10.本院暂扣款票据:证明被告人郭某向本院预付30000元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
1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郭某经电话传唤自动投案的经过。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郭某的身份情况。
13.住院与门诊收费收据、公路客运发票、出租汽车发票:证明被害人张某受伤后住院接受治疗的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
14.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张某右侧第3-5肋骨折未导致畸形愈合不构成残疾等级与相关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的评估意见。
15.人口信息:证明被害人张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不是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所致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用脚踹被害人张某胸腹部后,张某于当日即到医院就诊,诉其右胸部疼痛,于伤后4天诉胸部持续疼痛,胸部CT检查见右胸部第3-5肋骨折。同时,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的右胸部曾遭受直接暴力作用,被击打部位和疼痛部位以及损伤部位相一致,其病史记载符合右胸部损伤病程。因此,被告人击打被害人右胸部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损伤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的伤不是被告人所致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琐事引发,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向本院预付钱款用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郭某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郭某对于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10134.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2231元、护理费5297元、交通费酌定7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1122.8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郭某的赔偿责任,故本院确定被告人郭某对上述损失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9.8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