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甬仑刑初字第554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个体经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有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3月25日14时至22时,被告人戴某在其本人经营的本区小港街道江滨路210号小章水产有限公司的206房间内容留吴某、项某、王某、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22时许,民警对206房间进行检查,在该房间内查获可疑晶体1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计31.8964克)。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表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25日14时至22时,被告人戴某在其经营的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江滨路210号“小章水产有限公司”206房间内容留吴某、项某、王某、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22时许,民警对206房间进行检查,在该房间内查获可疑晶体1包(净重共计31.8964克)。经鉴定,从上述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5日14时左右,其和朋友戴某等人在小章水产公司206房间打牌。其间,戴某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房间内五人均吸食了毒品。
2.证人项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5日下午,其打电话叫王某一起到戴某的厂里206房间内打牌。其间,戴某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其和王某、雪意等人均吸食了毒品。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5日下午,其到江滨路210号小章水产公司206房间内和“阿红”、孙某以及水产公司老板等人打牌。在此期间,房间内五人均吸食了毒品。
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5日17时许,王某打电话叫其到小章水产公司去玩,到了之后,其看到房间桌子上放着吸毒工具和冰毒,其就上去吸了几口。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