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刑初字第587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甲,务工。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于2015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香球,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8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撤回起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邹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及其辩护人赵香球,被害人李某及其代理人褚阳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4年11月3日20时30分左右,丁某乙在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乡梅中村里岙丁某丙水果店门前,因在倒车过程中与酒后的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被告人丁某甲见其哥哥丁某乙被打于是上前阻止,并与被害人李某发生肢体冲突,之后被告人丁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互相踢打,造成被害人李某的左手无名指和右小腿骨折。经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右小腿评定为轻伤一级,左环指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陈述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丁某甲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罪名没有意见,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系自首,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被害人对冲突发生和激化也有重大过错,因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3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丁某甲的哥哥丁某乙在北仑区梅山街道梅中村里岙高峰水果店门前,因倒车时险些碰撞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被告人丁某甲见李某打其哥哥即上前阻止,并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继而扭打在一起,致被害人李某的左手无名指和右小腿骨折。经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右小腿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环指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丁某甲与被害人李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由被告人家属代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被害人对被告人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3日晚8点多,其路过梅中村里岙高峰水果店,一男子倒三轮车差点将其撞到。其骂了该男子,和对方发生打斗。这时冲过来另外两名男子一起对其殴打,其抱住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上,另外两个人对其又踢又踩。其右脚是被踩伤的,手指是被抱住的那名男子用手掰伤的。后来听说倒车的男子是丁某乙,后来冲上来的两名男子一个是他的哥哥,另外一个是其抱住摔倒的弟弟丁某甲。
2.证人丁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其在丁某丙的水果店门口倒车时,差点碰撞到一个人(经辨认为被害人李某),对方即对其进行打骂。其弟弟丁某甲看到了就来推开那人,两人互相推打了几下,被“阿辉”等人拉开了。可是那男子突然又跑过来,拉住丁某甲的头发继续打,两个人摔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后来其和丁某丙拉住丁某甲,“阿辉”等人拉住那男子,将二人分开。
3.证人丁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时其和丁某甲看到一名男子(经辨认为被害人李某)在打丁某乙,于是丁某甲过去和那人对打起来。本来打了几下已经停住了,可那人又突然冲过来拉住丁某甲的头发打,两个人都倒在地上,在地上继续扭打。后来丁某乙等人将丁某甲拉开,“阿辉”等人将对方拉开。
4.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看到李某在水果店附近和人吵架,李某酒喝过了,其劝他不要吵,但李某不肯走,还冲上去打水果店家的老三,也就是丁某甲。丁某甲就和他扭打在一起,都摔倒在地上。大家上前将两个人拉开,李某坐在地上说脚扭了。
5.证人胡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其路过高峰水果店门口,看到李某坐在路边上,一个年轻人(经辨认为被告人丁某甲)用脚在踢他。其上前拉架没拉开,这时民警过来,两个人就不再打了。
6.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案发当天到高峰水果店买水果,看到李某和一个男子扭打在一起,然后都摔倒在地上,大家把两个人拉开。对方那男子站起来之后还在用脚踢李某。这时民警过来,双方都去了医院。
7.被害人的门诊病历及住院、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受伤及治疗的事实。
8.损伤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右小腿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环指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丁某甲的身份情况。
10.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证实民警电话告知被害人的伤势鉴定情况之后,被告人丁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表示愿就赔偿问题与对方协商。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