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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刑初字第671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5年4月2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吴某、常某、代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苏继苍、被告人吴某、常某、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吴某、常某、代某向宁波正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凯公司”)收购废铁,由于正凯公司的地磅秤因故无法称重,遂至宁波星潮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潮公司”)过磅。被告人刘某系星潮公司的过磅员。
1.2014年7月21日至同年8月31日间,被告人刘某、代某经事先预谋,由代某将准备收购的正凯公司废铁运至星潮公司处过磅,刘某手动将过磅器的起始值调成负数,以此减少废铁的称重值,从而骗取正凯公司的废铁。被告人刘某、代某先后11次以此法骗取废铁共计约6000千克(价值人民币8015元),刘某每次收取好处费人民币300元。
2.2014年9月5日至同年9月15日间,被告人刘某、吴某、常某经事先预谋,先后7次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取正凯公司废铁共计约7000千克(价值人民币8590元),刘某每次收取好处费人民币500元。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吴某、常某欲继续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正凯公司废铁(重约1000千克,价值人民币1180元)时,被正凯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于当日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为退赔正凯公司人民币6000元。本案审理期间,刘某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515元。被告人吴某、常某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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