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甬仑刑初字第671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5年4月2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吴某、常某、代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苏继苍、被告人吴某、常某、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吴某、常某、代某向宁波正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凯公司”)收购废铁,由于正凯公司的地磅秤因故无法称重,遂至宁波星潮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潮公司”)过磅。被告人刘某系星潮公司的过磅员。
1.2014年7月21日至同年8月31日间,被告人刘某、代某经事先预谋,由代某将准备收购的正凯公司废铁运至星潮公司处过磅,刘某手动将过磅器的起始值调成负数,以此减少废铁的称重值,从而骗取正凯公司的废铁。被告人刘某、代某先后11次以此法骗取废铁共计约6000千克(价值人民币8015元),刘某每次收取好处费人民币300元。
2.2014年9月5日至同年9月15日间,被告人刘某、吴某、常某经事先预谋,先后7次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取正凯公司废铁共计约7000千克(价值人民币8590元),刘某每次收取好处费人民币500元。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吴某、常某欲继续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正凯公司废铁(重约1000千克,价值人民币1180元)时,被正凯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于当日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为退赔正凯公司人民币6000元。本案审理期间,刘某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515元。被告人吴某、常某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0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吴某、常某、代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宁波市北仑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何某的证言,身份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宁波星潮物流有限公司过磅单、送货单、收条、抓获经过陈述笔录、羁押经过陈述笔录、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常某、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常某、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中吴某、常某退缴赃款,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未如实交代其伙同代某诈骗的罪行,在公安机关掌握代某的有罪供述后,刘某才予以供认,故不能认定为坦白,但其当庭认罪并已退赔、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吴某、常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以上述为由要求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相关被告人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常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代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已退缴至本院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0605元,返还给宁波正凯机械有限公司。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