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刑初字第591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无业。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11年3月,陈某乙(已判决,系杭州英迈克公司的股东)在离婚诉讼中,为能多分财产,指使杜某(已判决)以陈某乙为被告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杜某按照陈某乙的指示于2011年3月3日起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乙归还所欠的借款127.5万元和250万元,并出具了伪造的借条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陈某乙的妹妹陈文君将陈某乙和杜某之间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起诉至法院的事情告知至被告人潘某(系杭州英迈克公司的总经理)。之后陈某乙的妻子陶某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后,杜某将其中25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法院将诉讼费用16400元退给杜某后,杜某将该笔16400元款项汇至被告人潘某的账户。
2011年5月左右,被告人潘某按照陈某乙的指示联系陈某甲(另案处理)商量转让在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撤诉的250万元债权的事宜,被告人潘某向陈某甲承诺事后给予标的额的20%提成。同年5月2日被告人潘某着手拟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并交由债权人杜某、债务人陈某乙签字,被告人潘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加盖杭州英迈克公司的公章后交由陈某甲签字确认。陈某甲按照被告人潘某的指示于2011年7月20日以陈某乙、杭州英迈克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提供伪造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伪造的借条及相关银行的转账记录,严重干扰司法秩序。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表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潘某主观恶性较小;2.潘某的犯罪行为明显轻微,起辅助作用;3.潘某未谋取个人利益;4.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法院没有对所涉的民事案件作出错误的裁判;5.潘某认罪、悔罪,且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被告人潘某在明知陈某乙与杜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250万元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仍指使陈某甲以该250万元债权的受让人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允诺若胜诉,会给予陈某甲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被告人潘某为此拟定了一份虚假的债权转让协议(陈某乙、杜某均签字),连同陈某乙出具的虚假的250万元借条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材料一并交予陈某甲,用于诉讼举证。2011年7月,陈某甲按照被告人潘某的指示,委托律师以陈某乙(债务人)、杭州英迈克电子有限公司(担保人)为共同被告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对方清偿25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在诉讼过程中,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上述虚假的借条、债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
2014年1月16日,经民警联系,被告人潘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交代了主要罪行。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陈某乙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事找杜某帮忙,让杜某出面向法院起诉,向他讨要250万元。2011年,杜某就以这笔虚假债权债务向杭州西湖法院起诉,但法院未判决。之后这个案子撤诉了,陈某乙让其联系把债权转到北仑。后来其和陈某甲提起这250万元债权的事,陈某甲称可以到北仑法院打官司,其转告陈某乙,陈某乙同意了。其就拟定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内容是杜某借给陈某乙250万元,连同利息共280余万元转让给陈某甲。其拟好后交给陈某乙的妹妹陈文君,陈文君找了杜某、陈某乙在该协议上签字,再转交给其,其还加盖了杭州英迈克公司的公章。然后其把该协议交给陈某甲,让他出面和陈某乙打官司。其答应陈某甲起诉成功并拿到钱后就会给他提出15%或20%的提成。杜某和陈某甲、陈某乙之间没有债务关系,陈某甲也不认识杜某和陈某乙。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1年4月,潘某向其提起她有两张债权借条,想转让给其,让其起诉对方。一张是陈某乙于2010年6月30日向杜某借的250万元,另一张是英迈克公司于2011年1月22日向潘某借的120万元。潘某称如果胜诉,给其20%标的,其咨询律师后就同意了。2011年5月,潘某拿来已由陈某乙和杜某签字的转让协议并交给其两份借条及一些资料。其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后就委托陈某丙律师全权代理,让他于2011年7月8日向北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乙及英迈克公司归还370万元欠款。其与潘某签的转让协议,只是向法院起诉用的。在诉讼期间,陈某丙告诉其陈某乙的妻子“陶莹”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以及陈某乙正在闹离婚的事。其就让律师于2012年1月10日撤回起诉。其不知道这两份借条的具体来路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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