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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刑初字第525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务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华盈,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务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利生,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芦某,务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崇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务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柯威,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务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辩护人贺芬,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陈某甲、芦某、陈某乙、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祺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陈某甲、芦某、陈某乙、张某甲及辩护人叶华盈、黄利生、李崇杰、吕柯威、贺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陈某甲二人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小山村王家一棋牌室内因琐事情发生争斗,谢某为此眼睛受伤。被告人谢某为图报复纠集了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又纠集了“阿军”等三人。被告人陈某甲则纠集了被告人陈某乙、芦某及芦光、韩某等人。当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张某甲等五人来到棋牌室,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商定到附近停车场斗殴,行至小山村一水果摊附近时,双方各持啤酒瓶、砖块、甘蔗、铁棍等物互殴,其间被告人陈某乙、芦某误伤了被害人吴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及韩某、芦光也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韩某头部伤势为轻伤一级、手部伤势为轻微伤;芦光头部伤势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15年3月1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3月1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甲现已赔偿被害人吴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明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并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且有持械情节,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还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对各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谢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叶华盈认为,谢某在斗殴中使用甘蔗棒的行为不属于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斗殴行为,并以谢某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黄利生认为,本次斗殴是谢某挑起的,陈某甲未事先准备凶器,斗殴中使用的啤酒瓶、砖块等物都是现场临时获取的,不符合持械斗殴的法律规定,且其属初犯,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芦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李崇杰认为,芦某一方参与斗殴具有被动性,且未造成对方人员受伤;芦某非斗殴的发起者、组织者,作用相对较轻,可认定为从犯;芦某虽使用了啤酒瓶,但不具备持械斗殴情节。并以芦某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乙对其持啤酒瓶、砖块参与斗殴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持械”,且斗殴地点也不属于公共场合。其辩护人吕柯威认为,陈某乙并非聚众斗殴的发起者或组织者,系被动参与,可认定为从犯,其持啤酒瓶、砖块参与斗殴的行为不属于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斗殴行为,并以陈某乙有自首情节为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是空手去找对方的,虽在后来的斗殴中使用了甘蔗棒,但并非“持械”。其辩护人贺芬也认为张某甲不具有持械斗殴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轻,可认定为从犯,并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陈某甲二人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小山村王家一棋牌室内,因打牌之事发生争执并进而互殴。谢某在互殴过程中被陈某甲打伤眼睛,遂怀恨在心,并为此纠集被告人张某甲以图报复陈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又纠集了“阿军”等三人。被告人陈某甲则纠集了被告人陈某乙、芦某及芦光、韩某等人。当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张某甲等五人来到之前的棋牌室并找到被告人陈某甲后,双方商定到附近停车场斗殴。行至小山村一水果摊附近时,双方爆发冲突,并各持啤酒瓶、砖块、甘蔗棒等物互殴。其间,被告人陈某乙、芦某误伤了旁边做理发生意的被害人吴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及韩某、芦光也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韩某头部伤势被评定为轻伤一级、手部伤势被评定为轻微伤;芦光头部伤势被评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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