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甬仑梅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唐某甲。
被告:唐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某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对被告唐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鞠云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张晓颖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