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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葛某。
被告:汤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撤回对被告汤某的起诉。
审 判 员 严学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顾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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