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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榭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周某。
被告: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根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 张哲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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