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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1955号
原告:周某。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审 判 员 吴希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沈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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