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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1898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树、金朱品。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新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张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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