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陈锡根。
被告: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被告郑某不同意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员 林春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 谢晓霞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