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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刑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绰号“大老鹰”,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大荆派出所抓获羁押,同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尊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2月至8月间,包忠华先后伙同徐科其、陈荣康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某及王明伟、纪鹏英、虞萍、朱成杰、裘国光、陈海龙、夏明儿、顾月根、李继法、励德祥、罗奇、周承虎、张起毛、张阿毛(均已被判刑)等人在镇海区庄市街道汤家暂住房、曙光村朱家拆迁房、老鹰湾叶家拆迁房等地开设赌场,非法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负责为赌场做“桌角”。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杨某、庄某的证言,同案犯包忠华、徐科其、陈荣康、王明伟、裘国光、虞萍、朱成杰、纪鹏英、周承虎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被告人陈某在2015年8月19日被逮捕前羁押的28日,予以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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