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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甲。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6日到案,同月27日被宁波港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史祝君,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彬,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5月8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宗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及其辩护人史祝君、周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辰弘)与宁波缔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缔豪)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并将宁波缔豪分次支付的货款用于还贷后,无法向上家付款提货来履行对宁波缔豪的交货义务,遂委托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煤公司),购买浙江振拓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振拓)存放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矿石码头分公司(简称北仑矿石公司)中宅码头的17500吨“澳煤”,并签订相关煤炭贸易合同。后被告人章某甲作为宁波辰弘的法定代表人,在龙煤公司、宁波辰弘均未支付货款,浙江振拓未将货权转移给龙煤公司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通过伪造浙江振拓公章进而伪造货权转移单,欺骗北仑矿石公司,造成货权已经层层转移的假象,于同年10月18日至23日,分次从中宅码头实际提取“澳煤”17487.95吨来履行交货义务。经鉴定,该批“澳煤”共价值人民币10929968.75元。2013年9月至12月,宁波辰弘陆续向浙江振拓支付货款325万元,目前尚有767万余元货款未偿还。
被告人章某甲于2013年12月26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并应数罪并罚,但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章某甲予以判处。
被告人章某甲对公诉机关关于其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指控并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解其意欲伪造货权转移单后在付款期限内付款,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某甲并无非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章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指控并无意见;被告人章某甲系自首;被告人章某甲的行为应属于单位行为,鉴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中刑法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因此公诉机关所控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章某甲为宁波辰弘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宁波辰弘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建发)订立向厦门建发购买7万吨煤炭的合同。2013年5月该批煤炭进口至北仑矿石公司中宅码头。2013年9月5日,宁波辰弘与宁波缔豪订立合同,约定宁波缔豪向宁波辰弘购买上述煤炭2万吨,后宁波缔豪与宁波正和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正和)订立2万吨煤炭的买卖合同。9月11日至13日宁波缔豪向宁波辰弘支付货款700万元,被告人章某甲将该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以及还贷。
2013年9月26日左右,宁波辰弘与龙煤公司书面约定,宁波辰弘向龙煤公司购买1.75万吨煤炭,结算方式为收到货物后40天内付清货款。同月27日左右,龙煤公司与浙江振拓书面约定,由浙江振拓作为龙煤公司的代理人向厦门建发购买上述煤炭,龙煤公司需在浙江振拓付款后40天内结清全款,结算方式为现款结算、带款提货。后厦门建发与浙江振拓书面约定浙江振拓向厦门建发购买上述煤炭,2013年10月12日浙江振拓支付了全部货款,并取得厦门建发的1.75万吨煤炭的货权转移单。
因龙煤公司当时无法筹措资金取得货权,而宁波辰弘需向下游公司交付货物,2013年10月12日至15日左右,被告人章某甲经与他人商议,由被告人章某甲安排工作人员私刻浙江振拓的印章,并伪造浙江振拓已将1.75万吨煤炭的货权转移给龙煤公司的货权转移单。后宁波正和的陈某甲等人携层层流转的货权转移单,到中宅码头办理提货手续。2013年10月18日至23日期间共17487.95吨煤炭被实际提出。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主动到宁波港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为北仑矿石公司的业务部货运主管。2013年5月份厦门建发从澳大利亚进口一批73442吨煤运至中宅码头。10月16日其公司收到传真确认厦门建发将其中1.75万吨货权转给了浙江振拓。10月17日,陈某甲与宁波辰弘的章某乙来其公司要提取1.75万煤,称货权已从浙江振拓转到龙煤公司,再转到宁波辰弘,再是宁波缔豪,最终转到宁波正和。其就分别向浙江振拓的吴某、龙煤公司的康某、宁波辰弘的陈某乙、宁波缔豪的潘晓通确认货权转移手续已经齐全。10月18日,陈某甲到其公司提交提货申请和进港拉运煤炭的货车车号单,这批煤炭就被拉出中宅码头,至23日实际提走的煤炭数量为17487.95吨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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