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刑初字第257号(2)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北仑矿石公司总经理助理。其公司收到浙江振拓的告知函后,与浙江振拓的人联系,该公司表示并未将货权转给龙煤公司。随后其又与康某联系,康某当时表示货权转移是真的,于是其公司就报警了的事实;
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浙江振拓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29日,浙江振拓通过一个名叫吴某的人介绍,与龙煤公司进行一次煤炭贸易,具体是由龙煤公司的经理康某与浙江振拓的副总经理朱某联系。龙煤公司想向厦门建发购买1.75万吨的煤炭,让浙江振拓作为中间代理商先购买。当日,浙江振拓与龙煤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浙江振拓于10月11日与厦门建发签订了购买合同,10月12日支付了1093.75万元,厦门建发出具了货权转移单。后浙江振拓在合同规定的40天内多次通知龙煤公司付款提货均无果。到了12月4日下午再给康某打电话的时候,康某称出事了,并发来一份盖有浙江振拓公章的货权转移单扫描件。其一看这种转移单就是伪造的,就马上联系中宅码头,发现煤已经被人提走。后其也与宁波辰弘的章某甲见面,章称宁波辰弘会替龙煤公司支付这批煤炭的货款的事实;
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浙江振拓的经理。2013年9月27日康某代表龙煤公司与浙江振拓订立了一份1.75万吨煤炭的购销合同,是由吴某介绍来的。浙江振拓在2013年10月12日从厦门建发处购买来这批煤炭,其就打电话催促康某付款提货了。直到11月22日康某称堆放在中宅码头的煤已被提走了。其就向宋某汇报,同时指派业务员前往码头查看。2013年12月11日,康某签发了一张经他同意由宁波辰弘支付所欠煤款的条子等的事实;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厦门建发下属子公司厦门建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能源)煤炭事业部副经理。2011年其认识了宁波辰弘的章某甲,2012年就开始合作了。2013年4月8日,建发能源和宁波辰弘签订了关于向宁波辰弘出售7万吨澳煤的合同。5月份建发能源从澳大利亚进口了7万多吨的澳煤到中宅码头,称重73442吨。这批煤全部卖完后最终结算宁波辰弘还欠其公司290余万元。具体来说,2013年5月到港后多次催促章某甲赶快付钱。后章某甲称找了龙煤公司来买煤。大约在9月底,章某甲称签合同的是浙江振拓,其就问原因,章某甲称龙煤公司资金紧张。大约是9月29日,宁波辰弘给厦门建发出具了补充协议委托建发能源将中宅码头上的1.75万吨煤卖给浙江振拓。当日其与浙江振拓在网上签订了625元/吨的煤炭买卖合同。大概是10月12日,浙江振拓赶到建发能源补充了合同正本,并支付了全部货款。当日,建发能源向浙江振拓出具了货权转移单的事实;
6.证人叶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五矿物流浙江有限公司煤炭部主管,2013年5月10日左右,五矿物流接受建发能源的委托,从澳大利亚运到中宅码头73442吨动力煤,后这批业务转移到了厦门建发。10月12日,其公司接到厦门建发的货权转移单传真件,内容是将其中1.75万吨煤的货权转给浙江振拓。12月6日左右,五矿物流分别接到浙江振拓和港区孙某的通知,称从中宅码头提走的1.75万吨煤出问题了,好像是浙江振拓的货权转移单被人伪造的情况;
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从事煤炭贸易,主要是介绍联系煤炭的上下家。其与龙煤公司也算是合作伙伴,与该公司经理康某在2013年7、8月份的时候通过朋友认识。2013年9月中旬,康某打来电话称有一批煤炭生意,龙煤公司因为有几千万的货款没有收回,希望能否由浙江振拓先出资向厦门建发购买一批在宁波中宅码头大约一万七八千吨的煤炭,然后龙煤公司会以现金向浙江振拓支付。并且康某答应这笔生意会按照3元/吨给其介绍费。其就打电话给浙江振拓的副总朱某,朱某表示同意。其就打电话通知康某到北京找朱某具体谈。9月27日,康某与朱某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其于10月10日左右到宁波,康某、宁波辰弘的章某甲招待了其。在得知浙江振拓和厦门建发订好合同付好煤款后,康某问其能否想办法把货权先给龙煤公司,其回答回去问问老板。康某又问7至10天够不够,其应付说争取下。康某就说要不刻个假章算了。康某还问章某甲是否能在拿到货权后40天内把这批煤的货款付上,章某甲说没问题。这样三人就说好了。后其将手头上浙江振拓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公章刻着的数字报给宁波辰弘的办公室人员。又过了几天,康某打来电话称提这批煤的时候,码头的人会打电话向其核实,让其回答是的。10月17日左右,其接到码头的电话,就回答货权已经转移到了龙煤公司。大约是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康某让其到宁波来拿承兑汇票,答应先付300万。其赶到宁波后,康某并未付钱,而是带着其去找章某甲。康某向章某甲要这批货款,章某甲说现在没钱,康某问煤肯定是卖掉了,怎么会没有钱。章某甲就说钱被他公司的会计转掉了。三人谈不下去,其与康某就先走了。其就让康某给朱某打电话,把事情告诉浙江振拓等的情况;
8.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其为龙煤公司宁波分公司的经理。龙煤公司与宁波辰弘是业务伙伴,其与章某甲比较熟悉,从2013年2月认识后,两家公司就开始了煤炭贸易,龙煤公司共计卖给宁波辰弘大约20万吨的煤。2013年7、8月份,其认识了浙江振拓的一个叫吴某的人。2013年9月中旬的时候,章某甲对其说宁波辰弘向厦门建发购买了7万多吨煤炭,让龙煤公司向厦门建发购买1.75万吨的煤,然后再卖给宁波辰弘,龙煤公司赚差价。因为龙煤公司账户没有钱,章某甲就让其找其他公司来合作。其就想到了浙江振拓,就联系吴某由浙江振拓向厦门建发支付1000万的承兑汇票,40天内会把煤款支付给浙江振拓。吴某向公司总部汇报后,答应做这笔生意,让其到北京总部签合同。2013年9月27日,其赶到北京和浙江振拓签订了购销合同,回到宁波后又与章某甲订立了合同,约定是宁波辰弘收到货物后40天内付款。这是延续了与宁波辰弘的合作惯例。2013年10月15日中午,章某甲与宁波辰弘的副总陈某乙分别给其打电话,称宁波辰弘拿到了浙江振拓给龙煤公司的货权转移单,让龙煤公司开具给宁波辰弘的货权转移单。10月15日下午,宁波辰弘以龙煤公司的名义拟定了一份货权转移单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其,其盖章扫描后发给了宁波辰弘。朱某在大概10月底开始向其催讨货款。后来到11月底,宁波辰弘一直没有把这批煤炭的货款支付给浙江振拓。后其与吴某见面时得知浙江振拓没有向龙煤公司出具货权转移单,其就通知了朱某。章某甲至今没有按照合同付给龙煤公司关于这批煤的相关费用等情况;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