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刑初字第257号(5)
31.信函、告知函,证实2013年12月6日浙江振拓向中宅码头出具告知函称:龙煤公司伪造其公司印章,造成其公司1.75万吨货物转移至龙煤公司名下;同月11日中宅码头报案等的情况;
32.说明、付款说明、货权转移单、辅助明细账、大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2013年12月11日康某出具书面说明,称同意由宁波辰弘将所欠的1.75万吨煤炭货款直接向浙江振拓支付;同日,宁波辰弘出具说明称受龙煤公司委托将1.75万吨煤炭合同项下的款项转付浙江振拓,并在该日向浙江振拓转让煤炭货权2000吨,汇款65万元;2013年12月27日宁波辰弘向浙江振拓汇款70万,同月30日支付银行承兑汇票50万元;2014年2月“白巧雨”向浙江振拓汇款40万;2013年12月6日厦门建发向宁波辰弘转让2000吨煤炭货权,但同月16日取消该货权转移单;2014年12月24日浙江振拓账目确认共计收到宁波辰弘钱款325万元等的事实;
33.确认函,证实厦门建发收到宁波辰弘落款为2014年2月21日的确认函,宁波辰弘在确认函中明确了双方因履行2013年4月8日订立的煤炭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等情况;
3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公司资产清单,证实宁波辰弘自2013年1月至11月的资产负债情况,其中9月末负债27758万,资产32054万;10月末负债24549万,资产28857万;11月末负债22442万,资产26536万;宁波辰弘、余姚泊元名下共计价值5600万的固定资产已向银行抵押的情况;
35.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须知、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证实2011年7月1日白国林竞得余姚市临山镇南塘路南侧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价8045.3205万,一期2011年8月1日付50%,二期2011年10月18日付,白国林于9月6、7日缴纳4000万及滞纳金的情况;
36.犯罪嫌疑人到案说明,证实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章某甲主动到宁波港公安局投案的情况;
3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章某甲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38.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波港公安局送检的“2013年10月15日浙江振拓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货权转移单”的印文与“浙江振拓贸易有限公司3304830009524”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印文的情况;
39.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供认2013年4月宁波辰弘公司向厦门建发订购了一批煤,约定这批煤炭必须由宁波辰弘公司购买,按照先付款再货权转移的模式操作。宁波辰弘支付了约725万的保证金。后厦门建发将该批煤在5月份运到了宁波港中宅码头,一共有7万多吨。宁波辰弘实际与龙煤公司合作销售。到了8月份,宁波缔豪的老板潘晓通与其联系购买上述煤炭,说是能找到下家想从中赚点差价。其就将这一情况告知了龙煤公司的康某,康某同意了。于是双方商定,由龙煤公司出资,宁波辰弘提供向厦门建发购买煤炭的权利。同时康某答应给宁波辰弘40天的还款期。于是到9月初时,宁波辰弘与宁波缔豪签订了2万吨煤炭的买卖合同,实际买卖数量按实际装载量确定。9月11日左右,宁波辰弘收到了宁波缔豪的200万元汇款,同月13日左右又收到了500万银行承兑汇票。其将700万的货款交给公司财务用于还债了。到9月底,康某打来电话称资金在月底无法到位了,已经联系了浙江振拓来合作,由浙江振拓出资向厦门建发购买这批煤,宁波辰弘最终承担10元/吨的差价。由于其已经收到了宁波缔豪的货款,急于获得该批煤炭的货权,就同意了这一做法。9月27日左右,康某到北京与浙江振拓签订了购买1.75万吨煤炭的合同,并由宁波辰弘将100万元的保证金汇给了浙江振拓。之后宁波辰弘也与龙煤公司签订了这批煤炭的购买合同。龙煤公司与浙江振拓签订的合同是先付款再提货。其知道后问康某既然还是先付款再提货,为什么让浙江振拓参与,是否有资金提货,康某回答不用其管,他会搞定的。宁波辰弘与龙煤公司的合同还是之前约定的宁波辰弘先提货,40天内再付清货款。10月7、8日左右的一天,康某到其办公室。其问康某龙煤公司应付货款准备怎么样了,康某说现在无法支付,并说过几天吴某到宁波来再商量。过了二三天,康某带着吴某到其办公室。其已经知道了浙江振拓去厦门联系煤炭的事情,其认为一定能谈妥,还通知厦门建发接待浙江振拓的人。当场康某就告诉吴某龙煤公司资金出现了困难,问吴某有无办法把货权先转下来。吴某称没有办法。此时康某说如果其能保证在合同规定的40天内把货款付清,吴某会在7至10日内拿到真实的货权转移单。由于其急于取得这批货权,就同意伪造浙江振拓的货权转移单了。之后三人商定由吴某提供浙江振拓公章的样本,康某让其在货权转移单上填写吴某的电话。于是其叫办公室的人以浙江振拓的名义拟了将1.75万吨的煤炭转让给龙煤公司的货权转移单,后让刘某私刻一个浙江振拓的假公章盖在上面。同时刘某也拟好龙煤公司的货权转移单发给康某后,由康某盖章后寄回宁波辰弘。当时康某也跟吴某说好,如果中宅码头的人打电话确认货权转移情况,让吴某确认浙江振拓已经将货权转给了龙煤公司。10月14日左右,其把伪造的货权转移单交给了潘晓通。潘晓通就安排下家到中宅码头把煤炭提了出来。提完货后,宁波缔豪又支付了100万货款。由于其与龙煤公司约定有40天的还款期,其认为40天内宁波辰弘能从银行贷款支付龙煤公司。没想到银行没有放贷,其公司也没有钱付给龙煤公司,龙煤公司也没有钱付给浙江振拓,浙江振拓就报警了。2013年10月底,当时厦门建发在中宅码头还留有4.5万吨煤,康某想要做这批煤炭跑量,于是就通过宁波辰弘向厦门建发发函授权龙煤公司购买,让宁波辰弘替他向银行支付600万的保证金开具信用证购买了煤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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