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刑初字第100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无业。2011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2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丁新路010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军,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帅,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于同月7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东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徐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四合苑网吧,将0.96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其中毒资200元未收取。同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乐洲大酒店门口,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中的0.4924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次日凌晨,被告人任某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安居公寓A幢201室被民警抓获。后民警查获了被告人任某所有的甲基苯丙胺5.9544克,查获了被告人张某从被告人任某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0.4680克。到案后,被告人任某、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徐某、沈某均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称量记录及照片,微信记录,刑事判决书,手机,毒品移交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张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在安居公寓查获的冰毒0.4680克是其自己吸食的,不是贩卖的。其辩护人辩护称在安居公寓查获的0.4680克毒品不应认定为贩卖的数量,被告人张某能协助查获被告人任某,是立功,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四合苑网吧,以500元的价格将1包冰毒贩卖给被告人张某,其中200元毒资尚未收取。同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乐洲大酒店门口,将其从任某处购得的部分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次日凌晨,被告人任某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安居公寓A幢201室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该公寓内查获了被告人任某所有的疑似毒品2包,查获了被告人张某从被告人任某处购买的部分毒品1包。经检验,被告人任某贩卖给被告人张某的毒品净重0.9604克,被告人张某贩卖给徐某的毒品净重0.4924克,民警从任某处查获的毒品净重5.9544克,从张某处查获的毒品净重0.4680克,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晚8点左右,其微信联系张某购买1个冰毒,张某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乐洲大酒店对面的弄堂口,将1小包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其,其中300元其汇入被告人张某指定的账户,200元为现金交付的事实;
2.证人沈某均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其和任某一起在上网,张某打电话给其,让其帮忙买冰毒,任某听到后说他有冰毒,让张某到他地方买,其跟张某说找任某买,后两人就自己交易。当晚其与任某一起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安居公寓A幢201室其家中吸食冰毒,后在该公寓被民警抓获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任某辨认出张某即向其购买冰毒的“阿明”,徐某辨认出张某是卖给其毒品的人,张某辨认出徐某是向其购买毒品的“阿小”的事实;
4.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3月15日凌晨民警对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安居公寓A幢201室进行搜查的情况;
5.被告人张某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与证人徐某通过微信联系买卖毒品的事实;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户历史明细,证实2015年3月14日邹吉兰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被告人任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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