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刑初字第110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洪维,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曾用名金新全。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金某、潘某、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8月10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业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苏洪维、被告人金某、潘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陈某系宁波四季瑞丽酒店餐饮部收银员,被告人潘某、金某分别系宁波四季瑞丽酒店餐饮部领班、服务员。2014年4月,被告人孙某与该酒店营销部经理虞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共同出资印制该酒店假赠券(面值100元)500张,后又召集被告人潘某、金某,密谋让被告人潘某、金某在协助客人现金结账时,用假赠券在收银处代为结账,被告人孙某、陈某在明知系假赠券的情况下,仍予以收银结账,从而将客人的现金私吞并平分。至案发时,共使用此假赠券400余张,非法获利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孙某非法获利17000余元;被告人金某非法获利6800余元;被告人潘某非法获利6900余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8000余元。被告人金某除参与上述共同犯罪活动外,其自2014年11月起,单独印制了1000余张该酒店假赠券,采用同样方式侵占酒店餐饮款项。至案发时,被告人金某共使用假赠券155张,从中非法获利12500余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同案人员虞某的证言,证人莫某、蒋某、杜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证据登记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案件照片,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及证明,谅解书,到案说明,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金某、潘某、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孙某、金某、潘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取得对方谅解,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孙某、潘某、金某、陈某均系宁波四季瑞丽酒店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孙某、陈某系餐饮部收银员,被告人潘某、金某系餐饮部领班、服务员。2014年4月,被告人孙某与该酒店营销部经理虞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共同出资印制酒店的假赠券(面值100元)500张,后又召集被告人潘某、金某谋划在协助客人现金结账时使用。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潘某、金某使用假赠券替客人结账时,被告人孙某、陈某在明知系假的赠券的情况下,仍予以收银结账,从而合伙套取现金并平分。至案发时,共使用此假赠券约400张,非法获利总计约40000元。其中,被告人孙某非法获利17000余元;被告人金某非法获利6800余元;被告人潘某非法获利6900余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8000余元。
被告人金某除参与上述共同犯罪活动外,其自2014年11月起,单独印制了该酒店假赠券1000余张,采用相同方式侵占酒店餐饮款项。至案发时,被告人金某共使用假赠券155张,从中非法获利12500余元。
2015年3月8日,公安民警在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季瑞丽酒店将被告人金某、潘某抓获,在宁波市海曙区新园宾馆将被告人孙某抓获。同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四被告人已退赔宁波四季瑞丽酒店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虞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河街道四季瑞丽酒店营销部经理,2014年4月份,该酒店收银员孙某提出要去印制一些酒店的假黄色赠券,可以在客户结账时,用假的赠券替换掉客户的现金放进自己的口袋,其表示同意。之后其跟孙某一起在印象城旁边的一家图文店,孙某拿了一张公司真的黄色赠券让店老板帮忙做了500张,支付的500元由其和孙某、陈某三人平摊。后来孙某还做了假印章盖在赠券后面,并找服务员金某使用这些假赠券。后来有一天孙某给其500元,其想这应该是用假赠券分的钱,再后来孙某不再分钱给其,只给了其30张假赠券作为好处费。2014年12月份,其让服务员潘某帮忙用掉了15张假赠券,分到了1100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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