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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刑初字第110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洪维,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曾用名金新全。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金某、潘某、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8月10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业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苏洪维、被告人金某、潘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陈某系宁波四季瑞丽酒店餐饮部收银员,被告人潘某、金某分别系宁波四季瑞丽酒店餐饮部领班、服务员。2014年4月,被告人孙某与该酒店营销部经理虞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共同出资印制该酒店假赠券(面值100元)500张,后又召集被告人潘某、金某,密谋让被告人潘某、金某在协助客人现金结账时,用假赠券在收银处代为结账,被告人孙某、陈某在明知系假赠券的情况下,仍予以收银结账,从而将客人的现金私吞并平分。至案发时,共使用此假赠券400余张,非法获利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孙某非法获利17000余元;被告人金某非法获利6800余元;被告人潘某非法获利6900余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8000余元。被告人金某除参与上述共同犯罪活动外,其自2014年11月起,单独印制了1000余张该酒店假赠券,采用同样方式侵占酒店餐饮款项。至案发时,被告人金某共使用假赠券155张,从中非法获利12500余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同案人员虞某的证言,证人莫某、蒋某、杜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证据登记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案件照片,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及证明,谅解书,到案说明,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金某、潘某、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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