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刑初字第1419号(2)
另查明,经杭州求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马某因刀砍伤致全身多处损伤,遗留左上肢及左手指活动功能障碍的伤残综合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2.误工期限为伤后300日;护理期限为120日;伤后60日需要增加营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27103元、误工费人民币441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70元、护理费人民币17670元、营养费人民币1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76620元、鉴定费人民币3700元、交通费人民币2100元,合计人民币273238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其家人赔偿马某人民币5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的家人通过法院向被害人马某转交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1月7日晚,其和其朋友在浒山街道维多利亚KTV包厢玩,包厢里共有三女两男。到了晚上11时30分许,徐某甲打其电话,问其在哪里,其说在维多利亚包厢玩,徐某甲讲他也在包厢里玩,并叫其过去玩一下。其说其不过去了,让徐某甲过来玩。后徐某甲过来到其所在的包厢里玩了一会儿,他坐了大概十多分钟就走了。在徐某甲走后,其等人到维多利亚对面的出前一品豆捞去吃夜宵。到了11月8日凌晨0时40分许,徐某甲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其说其在出前一品吃夜宵。徐某甲说他和他老婆吵架了,心情很不好,意思要过来找其聊聊,其说其这边人很多,不太方便,等他到了,其会去的。过了十分钟左右,徐某甲打电话对其说,他到了。其就跑下去到门外等了不到一分钟,有一辆较旧的银白色的小面包车很快地朝其开过来,其以为徐某甲就在车上,就往前走了几步,没想到车上下来五六个外地人,他们没说有什么事情,就要抓其上车。其挣脱后,他们还是要拉其上车去,其挣脱了两三次后,看到徐某甲在其身后,并感觉其屁股上被人砍了一刀,其回头看见徐某甲手里拿着一把很普通的菜刀,其问徐某甲为什么要砍其,徐某甲没说话,又一刀朝其砍过来,其用左手去挡,刀砍在其左上臂上。其再次问徐某甲为什么要砍其,徐某甲仍不说,又一刀砍过来,其仍用左手去挡,刀又砍在其左上臂上。后其转身往店门方向跑的时候,身上又被他砍了几刀。在其跑到一楼大厅后,徐某甲等人没有追进来。之后,店里的人报警了,其就到医院去了。其左上臂被砍了两刀,有一根筋被砍断了,屁股上被砍一刀,右大腿右侧被砍一刀,背上被砍一刀,左下巴被砍一刀。其跟徐某甲是很普通的朋友,在其被砍伤后,徐某甲已向其父母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
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7日晚,其和胡某月、其妹妹徐某一起到维多利亚的一个包厢内唱歌,后胡某月叫来了马某。过了一会,马某又叫来了徐某甲。到了当晚23时多一点,其和其妹妹一起回家去了。过了几天,其才知道马某被徐某甲砍伤了。其不知道徐某甲为何砍马某,在包厢唱歌的时候,其看到徐某甲和马某在喝酒讲空话,没有动手吵架。徐某甲到包厢后只坐了一会儿就离开了,马某是跟其等人一起离开的。
3.病历资料及伤势照片、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浙人伤鉴字(2015)2号法医学咨询意见书,证明:马某被人刀砍伤致左肩部、上臂、肘部裂伤伴三角肌、肱三头肌、桡神经断裂,后行三角肌、肱三头肌、桡神经断裂修复术,目前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左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未达50%,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全身疤痕累计53.7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4.杭州求正司法鉴定所[求正司鉴所(2015)临鉴字665、665-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马某因刀砍伤致全身多处损伤,遗留左上肢及左手指活动功能障碍的伤残综合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2.误工期限为300日左右;护理期限为120日左右;营养时间为60日左右。
5.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证明:马某因伤就医花费医疗费计人民币27103元及花费交通费的情况。
6.鉴定费发票,证明:马某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共花费鉴定费计人民币3700元。
7.收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其家人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支付赔偿款、鉴定费共计人民币52000元。
8.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徐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9.身份证明,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及被告人徐某甲的身份证明情况。
10.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供认:2013年11月7日22时30分左右,其跟其老婆一起吃完夜宵后打算去唱歌。这时,其接到马某打来电话,说他在维多利亚KTV里面开了一个包厢,让其一起唱歌。其让老婆回去后,就到维多利亚KTV去了。其到那里后,看到包厢内有七八个人,其中有其认识的二个女同学徐某乙和徐某,大家在一起聊天。其和马某一起喝了几杯酒后开始聊天,马某先拍其的脸,好像在开玩笑。后来,其两人因为说到以前不开心的事,马某听了不舒服,他就打了其一巴掌。其觉得周围人多,就把马某叫到包厢的厕所内。到了厕所后,马某骂了其一句后,他又打了其几个巴掌。其看到马某酒喝多了,就向他认了错,自己先走了。8日凌晨0时左右,其从包厢出来回到自己的柳州五菱面包车上,越想越生气,心想一定要给马某吃点苦头,并叫几个人来壮壮声势,后其用手机打电话给一个叫“阿强”的安徽人,“阿强”说他在横河,其让他再叫几个人。之后,其开车来到与“阿强”事先约定的横河交警中队门口把他们接上车。当时,除了“阿强”外,还有其不认识的两个外地人。其开车来到维多利亚KTV楼下后,先到包厢里去看了一下,发现马某等人都已经离开了。于是,其打电话问马某在干嘛,马某说他在维多利亚对面的出前一品豆捞店里吃夜宵。其就找了一个借口说要到他那里去。马某说,他那里人很多不方便,等其到了他就会出来的。后来,其对他说其已经到了。在马某出来时,其就把事先准备好的菜刀藏在身后,朝他走过去,然后,其没说什么话就朝他的肚子上踢了一脚。马某用手拽住了其脖子,问其怎么回事,其看他还手了,就拿出菜刀先朝他的左手砍了好几刀,之后,其又在他的大腿位置和背部砍了几刀。马某刚开始没什么反应,后来,马某发现他出血了,就一边喊救命一边朝豆捞店里跑进去了。其看到他跑了,也没有追过去,就开车去了其丈母娘家里。途中,其把“阿强”等几个外地人放在了东山路天地宾馆那里。“阿强”是其在横河赌博时认识的,在其砍马某时,“阿强”等人在车里,没有下车,也没有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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