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59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农民。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蒲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未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蒲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莉敏、被告人田某、被告人蒲某及其辩护人罗少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在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麦霸纯K”KTV消费时,因琐事与金某等人发生纠纷,为泄愤,被告人田某纠集被告人蒲某及向某甲(分案处理)等人至金某等人所在包厢,采用持啤酒瓶砸打、拳打脚踢等方式对包厢内人员殴打,致金某、崔某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金某外伤致右枕部1.6厘米瘢痕,此伤构成轻微伤。崔某外伤致左腕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此伤构成轻伤二级。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蒲某与被害人崔某、金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崔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被害人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分别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蒲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建议对被告人蒲某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只殴打了被害人金某,没有殴打被害人崔某。本案因被害人首先辱骂其所引起,其当时因喝酒过多才做出过激行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蒲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虽然伙同田某等人持啤酒瓶冲至被害人所在包厢,但其到包厢后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只是站在旁边看着,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壮胆助威的作用,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但请求法庭考虑其没有动手打人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罗少杰辩护,1.从本案事实经过来看,无论被告人蒲某有无打人,其行为都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蒲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寻衅滋事的事实,其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蒲某系初犯、偶犯,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蒲某等人在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麦霸纯K”KTV唱歌喝酒。期间,被告人田某酒后先后两次从厕所返回包厢时均踢错门进入金某等人包厢,从而遭到金某等人的斥骂。为泄愤,被告人田某纠集被告人蒲某及向某甲(分案处理)等人持啤酒瓶冲至金某等人所在包厢,采用啤酒瓶砸打、拳打脚踢等方式对包厢内人员进行殴打,致金某、崔某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金某外伤致头皮瘢痕,此伤构成轻微伤。崔某外伤致左腕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此伤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面部留有瘢痕,此伤构成轻微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蒲某与被害人崔某、金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崔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被害人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分别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3日晚上,其和崔某等4人在掌起“麦霸纯K”唱歌,大概八点多时,两个小年轻在踢包厢的门,其过去叫他们不要踢,那两个男的装作没听到就走了。之后,好几个人冲进包厢,用啤酒瓶对着其头上打,其当场晕倒在地,对方又踢了其几下后离开了。其爬起来走到大厅,看到崔某嘴巴都是血。
2.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实:4月3日晚上,其与金某、杨某、陈某在掌起“麦霸纯K”唱歌时,一个白衣男子用脚将其包厢门踢开,被身后一个戴红帽子的男子拉开,其以为对方酒喝多了,就没理,继续唱歌喝酒。几分钟后,白衣男子又将门踢开,金某想出门找对方理论,但在包厢门口还没碰到对方即被其和另二人拉回。几分钟后,五六个男子拿着啤酒瓶冲进包厢,踢门的白衣男子带头用啤酒瓶打人,其被打后从包厢逃了出来,当时金某已经被好几个人打倒在地。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金某、崔某、杨某在包厢唱歌时,一个小年轻先后两次无故用脚将包厢门踢开,金某遂出去找对方理论,后被崔某拉了回来。约五分钟后,踢门的男子带着一群人冲进包厢,跑在最前面的两人用啤酒瓶往金某头上砸,后面跟进来的人也用啤酒瓶打旁边的崔某。其看到冲进包厢的七八个人中,除一个女的没动手外,其余人都动手了,有的用拳头用脚,有的用啤酒瓶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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