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49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甲,冒名施某丁,农民,(身份情况自报)。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6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撤销行政处罚,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利锋,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迪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甲及其辩护人朱利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6月3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施某甲至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农贸市场亚西鞋服店购买衣服,未付款即穿走店内衣服,被店主季某甲与季某丙发现。被告人施某甲与季某甲在店门口发生口角,被告人施某甲见对方人多遂开始逃跑,季某甲与季某丙随即追赶。在追赶途中,被告人施某甲持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刺季某丙的脸部、臀部、胸部等部位数刀。经法医鉴定,季某丙外伤致胸腔积气,此伤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面部软组织创、肢体两处以上创口长度累计1.5厘米以上,此伤构成轻微伤。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施某甲有躁狂症(慢性),其法定能力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到案后,被告人施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施某甲属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施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解,其去亚西鞋服店买衣服,未付款,店主是同意的,其经常去这个店买衣服的,欠了钱后过一段时间,其就付了。
辩护人朱利锋辩护,一、本案是因为被告人施某甲与被害人以手表、手链为抵押获得服装,后因被害人父亲索要钱款而导致矛盾,故被害人一方有过错;第二,被告人施某甲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系初犯;第三,被告人施某甲在明知被害人报警后未离开现场,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施某甲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3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施某甲至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农贸市场亚西鞋服店购买衣服,留下手表等物,未付款穿走店内衣服。后被告人施某甲返回店内,欲以手机冲抵衣服款,遭到店主季某甲拒绝,并与季某甲在店门口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施某甲见对方人多遂开始逃跑,季某甲与季某丙随即追赶。在追赶途中,被告人施某甲持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刺季某丙的脸部、臀部、胸部等部位数刀,后被群众围堵抓获。经法医学鉴定,季某丙外伤致胸腔积气,此伤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面部软组织创、肢体两处以上创口长度累计1.5厘米以上,此伤构成轻微伤。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施某甲的精神医学评定为躁狂症(慢性),法定能力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施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供认:2015年6月3日中午11点左右,其到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农贸市场亚西鞋服店买衣服,选好衣服后就直接穿在身上,但其没有钱,就跟管店的小伙子说,其没带钱,把自己的手表和一条装饰手链押着,等会拿钱过来,当时对方没说什么,其就把手表和手链、还有其朋友的驾驶证和几张银行卡押在店里。大概过了半小时,其又返回服装店,店老板已经在了,向其要衣服的钱,其说暂时没有,老板就让其把衣服脱下来还给他们,其又跟老板说,其有一部苹果4S手机,押在一家夜宵店,让老板先借其100元钱,等其把手机赎回,就当抵消其身上的衣服钱,但老板不肯,硬是让其脱衣服,其没办法只好把外套脱下来,老板还让其把里面的衣服也脱下来,换上其自己的衣服,其说其去换一身衣服好了,就从店里出来了。这时,老板的父亲赶出来拦住其,不让其走。其一生气就把自己手里的旧衣服等东西扔在地上,然后从裤腰带里拿出二把折叠刀。店老板和一个男的也赶了过来,他们看见其拿着刀,就去捡地上的石头,其见这情形就往高家菜场跑,跑到海鲜摊门口路上,店老板伸手拉住了其,其就一刀划在他的脸上,他的脸就开始流血了。老板的父亲和另一个男的也赶到了,开始用石头砸其、打其,其就用刀捅了老板三至五刀,具体捅到哪里其不知道。后来,其跑到菜场中间的过道处,被对方围住了,之后对方可能报了警,派出所的人过来把其带走了。
2.被害人季某丙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3日中午11点左右,其到了位于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农贸市场的亚西鞋服店,这个店是其开的。看到店里的吧台上放着一只手表、一条手链等物,就问看店的哥哥季某乙,他说是一个小伙子穿了店里的衣服后没付钱,就把这些放在店里了。当时,其也没多想。过了大概半个小时,那个男的回来了,进来就说再给他100元钱,其马上拒绝了,然后他就要拿回他的手表,这时其父亲季某甲就让他把衣服脱下来,对方把外套脱了下来,拿着自己的旧衣服离开。其父亲马上赶出去叫住了对方,让他把身上的衣服换下来再走,这时,对方很生气地把自己的旧衣服扔在了地上,说“老子在匡堰买衣服从来不付钱的”,之后就从身上拿出二把小刀。当时,其叔叔罗某也赶过来了,那个男的见其方人多就往菜场里面跑,其马上追了上去,追到海鲜摊位的地方,对方回身一刀捅在其脸上,其马上捂着脸,对方还要跑,其继续追上去,一直追到菜场中间的过道,其等人把对方围住了,然后其报警,派出所里的人过来把对方带走了。其被捅伤了右脸、右手臂、右胸部、右臀部。同时证明,这个20来岁的小伙子之前也来过二次,拿过一套衣服和一条皮带,都没付过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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