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494号(2)
3.证人季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3日中午11时许,其和小儿子从外面回到位于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农贸市场内的亚西鞋服店,看见有一名男子在其店里试穿衣服,试完衣服就准备离开,其就追出去,说钱还没付,他说他没钱,其就让他把衣服脱下,这个男就开始骂其,说他在匡堰混了这么多年,买衣服还要付钱,骂了几句就往东跑。其和小儿子一起追上去,追到海鲜摊的门口,该男子拿出二把刀,威胁其小儿子,其刚追到,那名男子就用刀扎了其儿子,紧接着又扎了其儿子数刀,其就打电话报警,后来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对方也没跑,警察过来把那名男子带走了。
4.证人季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季某丙的哥哥。2015年6月3日11时许,一个25岁左右的男子来到了其开的位于匡堰镇农贸市场的亚西鞋服店买衣服,当时该名男子试穿了一件短袖衬衫、一件休闲外套、一条长裤、一双休闲鞋,到结帐时该男子说他没钱,过几天再来付,并且把他本来穿在身上的衣服和一块破手表放在柜台上,接着就走了。过了1个小时左右,这个男子返回店里,要把旧衣服和手表都拿走。当时,其父亲就问他要买衣服的钱,他说没钱。其父亲说没钱不行,就把他穿在身上的衣服扒了下来,其父亲还要求他把短袖和裤子都脱下,他不肯,和其父亲在店门口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这个男子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其弟弟季某丙看到后走了过去,其也过去了,那个男子看情形不对就跑了。其二叔在店门口拿了一块石头追了上去,当时一起追过去的还有其弟弟、其父亲。过了十分钟左右,其听说其弟弟被人捅伤了。
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3日中午12时左右,其在匡堰高家村农贸市场卖水果,听到亚西鞋服店门口吵架,其就过去看了,看到亚西鞋服店的老板季某甲在跟一个男子吵架,好像这个男子在亚西鞋服店买了衣服不给钱,穿着衣服要走掉,买衣服的男子还骂了亚西鞋服店的老板季某甲,骂完以后,穿着衣服跑掉了。鞋服店老板季某甲的儿子追了出去,买衣服的男子跑了100米左右被鞋服店的儿子追到了,那个买衣服的男子拿出二把刀,把季某甲的儿子捅伤,当时,其看到季某甲的儿子脸部、屁股、胸口、肩部都被刺伤了。那个买衣服的男子刺完后想跑掉,跑到菜场中间被许多围观的群众堵住,接着其打电话报警。
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3日中午12时左右的样子,其当时在自己的店里,听到隔壁亚西鞋服店好像有人在吵架。其走过去看,看到亚西鞋服店的老板在跟一个男子吵架,男子在店里买了一套衣服,亚西鞋服店的老板问这个买衣服的男子要钱,男子说没钱给,还骂老板,之后就穿着衣服跑掉了。亚西鞋服店老板的儿子追了出去,追了100米左右追到了,买衣服的男子从身上拿出二把刀,直接往亚西鞋服店老板的儿子身上刺,脸部、屁股、胸口都被刺伤了,刺完后往农贸市场跑,后来在农贸市场被许多围观群众堵住,当时,男子手上还拿着二把刀。
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施某甲同监室。其听他说自己24岁,安徽蒙城人。这人很喜欢吹牛,说他在外面打架杀人,还说在宁波当过武术教练,说得有头无尾,言语没有逻辑,感觉和平常人不一样。其记得施某甲第一天进来的时候说过他有精神病,第二天就去精神司法鉴定,如果做出来他是精神病的话就不用坐牢了。
8.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施某甲同一监室,施某甲自称24岁,安徽蒙城人,说自己在匡堰用刀捅人。施某甲在6月10日第一天押进监室时,自称有精神病,公安机关要对他做精神司法鉴定,如果做出来他是精神病的话就不用坐牢了。
9.证人施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叫施某乙,没有上户口,住在安徽省蒙城县白杨林场施湖村施湖庄。施某甲是其儿子,属狗的,农历八月十四生的,施某甲也没上过户口。
10.证人施某丙的证言,证明:其与施某乙是同一个村的,施某乙好吃懒做,喜欢喝酒,他60多岁了,有一个女儿,被他老婆带到四川去了,儿子叫施某甲,20多岁,好像是属狗的。
11.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白杨林场施湖村的会计。施某乙是其村的村民,他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其认识施某乙的儿子,但名字叫不出来,施某乙和儿子都没上过户口。
12.证人施某丁的证言,证明:其的身份证丢过二张。其父亲施学华,母亲乔飞侠,都在安徽蒙城县白杨林场施湖村施湖庄老家。施某甲是其堂哥,跟其一个村。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施某乙、施某丙、乔某、施某丁指认被告人施某甲。
14.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施某甲(冒名施某丁)处扣押二把铁质折叠刀。
15.病历资料,证明:被告人施某甲曾于2013年入住宁波市精神病院的事实。
16.病历资料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季某丙外伤致胸腔积气,此伤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面部软组织创、肢体两处以上创口长度累计1.5厘米以上,此伤构成轻微伤。
17.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施某甲的精神医学评定:躁狂症(慢性);法定能力评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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