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08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长林,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江长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2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浒崇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坎墩大道247号附近时,因疏忽大意与同方向由楼某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碰撞后电动自行车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浙B×××××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楼某珍死亡、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次日,被告人张某甲向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141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江长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就量刑情节辩护如下,第一,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第二,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害人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出于恐慌和害怕逃跑了,后经与家人联系,头脑清醒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本案系过失犯罪,故被告人张某甲的主观恶性不深。第四,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经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计人民币141000元。第五,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平时工作表现好,是个安分守纪,靠自己辛苦劳动赚钱过日子的普通公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甲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2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浒崇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坎墩大道247号附近时,因疏忽大意与同方向由楼某珍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两轮轻便摩托车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浙B×××××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楼某珍死亡、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楼某珍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次日,被告人张某甲至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4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供认:2015年3月25日下午4点多,其开着自己的白色浙B×××××号标致牌轿车从浒山回杭州湾新区,车子沿着浒崇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车速在70多码的样子,快开到潮塘江的时候,其当时转头看了一下右侧,等其转过头来看前方时,发现其前方同车道上有个妇女骑着电动自行车横在超车道上,准备横过马路。其发现对方时只有一二米的距离,接着就撞上去了,其车子的气囊弹出。当时,其印象中对向车道有辆白色的车经过,至于那个人被其撞到什么位置其没有看到。在发生事故的时候,其本能地踩了刹车,但是没刹住,而且出事后刹车和油门都没有反应了,其就让车子往前跑,然后慢慢靠边停下。停车后其下去看了一下,那个妇女躺在马路中心横线附近,看到这个情况后,其马上沿着潮塘江往东跑了,跑到油菜地里躲了起来,给其老婆打了电话。后其走到横河堂哥家,其堂哥陪着其到交警大队投案。
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5日下午4时半,其驾驶宁波海歌电器有限公司的浙B×××××号全顺中型普通客车,从崇寿出发,车上坐着方某等七人,途经浒崇公路潮塘桥往南200米处时,看到对面30至40米有一辆电动自行车自南往北在右侧车道内行驶,突然向左转弯,这时一辆白色标致308轿车以80至100km的车速自南往北从左车道开过来,其看到这个情况知道危险要发生了,马上急踩刹车,同时向右借方向,但是右侧车道有车,其借不过去。电动车转到左侧车道后马上与标致轿车发生碰撞,是轿车正面车头与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后电动自行车向其车冲过来,撞在其车车头左侧下部,电动自行车的碎片把其车的挡风玻璃击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否与其车子接触,其不清楚。电动自行车的女驾驶员躺在其车子北侧8至10米的双黄线上。事故后,肇事车向北开了200米的距离停了下来。其打开车门时,其同事方某等人打110报警,并拨打了120。后其到肇事车停放处,发现车上没人,现场也没人说谁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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