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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50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7日被传唤到案,同月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9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6月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怀疑林某丙败坏其家人声誉,在慈溪市龙山镇龙头场村慈龙西路*号门口,质问路过此地的林某丙,引发纠纷。被告人周某甲徒手殴打林某丙,致林某丙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林某丙外伤致右第4、5肋骨骨折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已垫付医药费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怀疑林某丙败坏其家人声誉,在慈溪市龙山镇龙头场村慈龙西路*号门口,质问路过此地的林某丙,双方为此引发纠纷。被告人周某甲徒手殴打林某丙,致林某丙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丙外伤致右第4、5肋骨骨折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经慈溪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已与被害人林某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及本院依职权调取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2日中午12时左右,其骑车路过周某甲家门口,看到周某甲向其招手,就停车了,周某甲没有说话,直接动手打其,打了五六拳,周某甲的老婆也在场,她拉住其,其无法还手,后双方被周围群众劝开了。其被打后,感觉身体还好,就是眼睛被打肿了,身上还有抓痕,因其伤的不厉害,家人说双方是一个村的,也不要追究了,所以其当天也没有报警。到了晚上,其睡觉时,感觉身体不对了,胸口疼,躺在床上不大爬得起来,其感觉身体可能被打伤了,就在2014年6月3日先打110电话报警,后就到慈林医院检查了,主要是检查了眼睛,之后,又回家休息了。其休息后感觉没有恢复好,反而更厉害了,胸口疼,爬不起来,6月5日,其又到慈林医院检查,医生说伤势不是很明显,要过两天CT才能显示清楚,当天,其又回家了。6月6日,其到慈林医院检查,发现肋骨骨折,就直接住院治疗。其住院约半个月,周某甲看望过其一次,支付了5000元押金就走了。其除了支付医药费,还有住院期间的营养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起码有好几万。2015年6月2日至6日期间,其除了到派出所和医院,其他时间都在家休息,也没有干活,其伤势都是由周某甲造成的。其也不知道周某甲殴打其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两家生意上有点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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