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58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静、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5日7时55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牌号为浙02.24889的大中型拖拉机,牵引由钱某驾驶牌号为浙02.24626的大中型拖拉机,沿慈溪市新浦镇马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新浦镇黎明村黎明小区8号附近时,与在道路西侧的林某钿及其停放于该处的人力三轮车发生刮碰,造成林某钿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林某钿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孙某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失效的故障机动车、牵引故障车时未确保安全,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失效的机动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钿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借用他人手机报警,积极抢救伤者;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孙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方与钱某方已共同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方某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陈某甲、李某、陈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涉案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技术鉴定表、拖拉机驾驶证及驾驶证申请表、拖拉机行驶证及拖拉机档案、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书、刑事和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款条、收款条、谅解书、事件单、归案经过及被告人孙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方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方谅解,被害人方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孙某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段 金 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玲玲(代)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