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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289号(3)
2013年12月,被告人简某及彭某龙经商量后,将伞下的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熊某甲等60余名传销人员,集体搬迁至慈溪市城区,并继续大肆开展传销活动。期间为便于组织管理,被告人简某及彭某龙通过建寝室的方式,指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熊某甲等人对伞下人员进行层层管理。截止2014年8月,该传销组织中,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100人左右。期间,累计新增申购份额400份左右,累计新增传销金额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经商议后,决定将在慈溪市参与传销的约100名传销人员脱离上线被告人简某及彭某龙的管理,并独立核算坐庄家,复制建寝室的管理模式,指挥被告人熊某甲等人进行层层管理。2014年12月,付文龙(另案处理)等20余人脱离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管理,并搬离慈溪城区。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中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尚有70余人。期间,累计新增申购份额200余份,累计新增传销金额人民币50余万元。
各被告人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被告人简某于2009年3月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5月晋升为B级老总,2013年12月和彭某龙共同组建并操控慈溪“天津天狮公司”传销组织,2014年8月脱离该传销组织。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
2.被告人李某甲于2009年7月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4月晋升为B级老总,2014年8月开始伙同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操控慈溪“天津天狮公司”传销组织。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0余元。
3.被告人杨某甲于2009年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6月晋升为B级老总,2014年8月开始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乙操控慈溪“天津天狮公司”传销组织。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余元。
4.被告人杨某乙于2009年加入传销组织,后晋升为C级领导,2014年8月开始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操控慈溪“天津天狮公司”传销组织。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0余元。
5.被告人熊某甲于2012年5月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12月晋升为C级领导,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30人以上,在该传销组织中负责管理所属寝室传销人员的所有事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被告人简某、李某甲、杨某甲、熊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某甲已向本院预缴退赃款等款项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邹某甲、黄某甲、侯某、叶某、管某、杨某丙、姜某甲、韦某、王某甲、杨某丁、邹某乙、姜某乙、朱某、周某、袁某能、邓某、黄某乙、罗某、谭某、唐某、张某甲、杨某戊、李某乙、张某乙、李某丙、熊某乙、欧某、黄某丙、李某丁、黎某、彭某、梁某、陈某甲、黄某丁、陈某乙、王某乙、赵某、吕某、徐某、陈某丙、王某丙、吴某等人的证言,均证明:其等人参与“天津天狮公司”传销组织的时间、购买份额、上下线及传销组织运行方式等情况。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涉案人员的辨认情况。
3.银行账目资料,证明:被告人简某、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银行账户往来情况。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1)2015年1月7日凌晨,公安民警对证人邹某甲位于慈溪市金山新村住宅楼1号402室暂住房进行搜查,查扣便签本1本、笔记本3本及稿纸若干张;(2)2015年1月7日凌晨,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某甲位于余姚市兰江街道江都名苑7幢301架空层进行搜查,查扣工资单2张、伞形图3张、笔记本3本、便签本1本及稿纸若干张;(3)2015年1月7日凌晨,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杨某甲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西山南路7弄4号502室的暂住房进行搜查,查扣笔记本1本、稿纸及便签纸若干张;(4)2015年1月7日凌晨,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熊某甲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西门小区1号楼435室的暂住房进行搜查,查扣稿纸若干张;(5)2015年1月7日凌晨,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杨某乙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上房小区24号501室的暂住房进行搜查,查扣稿纸若干张;(6)2015年1月7日凌晨,公安民警对证人侯某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西门小区4号楼202室的暂住房进行搜查,查扣笔记本2本、便签本1本和稿纸若干张。其中,被查扣的笔记本、纸张等均记载有传销活动的相关内容。
5.伞形图,证明:该传销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
6.暂存款票据,证明:被告人熊某甲已向本院预缴人民币12000元。
7.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8.身份信息,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简某的供述,供认:2009年3月,其经初中同学王某燕介绍以5600元购买了2套产品,在嘉兴海宁加入了“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后其就发展了一个高中同学黄俊樊。王某燕离开后,她的表姐妹王某娥成为其寝室领导。2009年11月左右,其参与的传销团队搬至嘉兴海盐。几天后,王某娥将其提为领导,让其建了一个寝室。其获悉传销团队一共有四五个寝室,王某娥是大领导,彭某龙是B级别老总,他负责管理其等人。2011年5月,传销团队又搬至桐庐,传销团队仅剩3个寝室。因王某娥离开了,其就成了大领导,由B级老总彭某龙直接管理,其管理寝室领导。业务员要申购了,就先把上线单和钱交给其,其再报给彭某龙,每月工资由彭某龙和张某华发放,张某华是彭某龙的上级,也是B级老总。2012年5月,其被彭某龙提拔为B级别老总,负责管理传销组织,由腾某高做大领导,杨某乙、杨某甲是寝室领导,李某甲是业务员。业务员发展业绩了,先报给腾某高,然后腾某高再把上线单和钱都交给其,其再交给彭某龙,彭某龙算好每月工资后,把工资单和要发的钱交给其,由其去下面发工资。2013年初,李某甲被提拔为领导,2013年4月份,彭某龙又决定并由其宣布提拔李某甲和腾某高为老总。腾某高做老总以后,李某根做了大领导。2013年五六月份,因为领导不合,李某甲和腾某高的两个团队就分开了,腾某高下面的大领导还是李某根,有3个寝室,大约有30个业务员。李某甲下面就提拔杨某乙为大领导,她下面有4个寝室,大约有40个业务员。2013年12月,李某甲带着杨某乙、杨某甲及下面的业务员到慈溪发展,几天后,其也到慈溪管理这个团队,后彭某龙也过来的。李某甲团队到慈溪后,发展不错,业绩很好,建了六七个寝室,每个寝室有10个人左右,由各寝室领导管理,平均每个月可以销售50套,每套2800元。李某甲慈溪团队的老总是李某甲、杨某甲,领导是杨某乙、侯某、付某正、陈某婷、邹某甲、黄某强、叶某、熊某甲,其主要负责管理老总李某甲、大领导杨某乙,还有各个寝室领导。业务员介绍新人时,他的寝室领导打电话向其汇报,新人上线后,寝室领导也会告诉其。新业务员经三个领导考试后才能加入传销组织,考试通过后当场制作上线单,然后交钱。上线单和钱先交给杨某乙,然后再由杨某乙交给其,或者杨某乙先给李某甲,再由李某甲交给其,其再把上线单和钱交给彭某龙,由他结算工资,彭某龙把工资单和要发的钱给其,由其或李某甲下去发工资,发工资的地点通常都是在KTV。因其在桐庐和慈溪两地来回,杨某乙或者李某甲有时候把现金交给其,有时把钱汇到银行卡里,其最后都存到其尾号为4517的工行,这张卡是其到慈溪以后开户的,专门用来接受李某甲团队的业绩。2013年12月,李某甲的团队搬到慈溪时才60余人,2014年8月10日,李某甲、杨某乙脱离其和彭某龙,这个团队有100人左右了,由李某甲、杨某甲充当老总,杨某乙充当大领导,钱肯定也是他们自己分了,后其就没有再管理这个团队了。其管理李某甲慈溪团队期间,彭某龙每月支付其2000元工资,合计16000元,按照每个月50套左右业绩,每套2800元,扣除其和李某甲每月各2000元的工资及每套返还给业务员833元的奖金,彭某龙一个月可以拿走9万元左右,这样8个月,他总的拿走了70多万元,其大多是把钱汇到彭某龙尾号为8275的银行卡里,还有几次,其是把现金给彭某龙的,其中,一次是在2014年5月左右,其从银行取出20万元现金后在彭某龙车里把钱交给他,还有一次,其在其和彭某龙的租房交给他10万元左右现金。天津天狮是实际存在的,叫天津天狮集团,也叫天津天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直销公司,但其所在的传销组织跟天津天狮集团是没有关系的,只是借他们的名头发展下线,然后赚人头钱。其参与传销组织期间,从没有看到过任何天津天狮的产品,就是依靠发展下线逐级晋升,赚取奖金,并宣称达到C级就有千元保底工资,到了B级有万元保底工资,到A级别就有10万元保底工资。已经购买产品的业务员如果离开了,购买的钱不退的,钱都被上线拿走了,其知道这样做不对,但其走也不是,留也不是,虽然其没有亲戚和朋友参与传销,但是下面的业务员都知道其是老总,都叫其“简总”,其如果离开,也没有钱退给他们,所以其也走不了,只能将错就错了,现在其被抓了,对其来说也是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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